湛江市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工作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機制,推進工傷預防工作,促進用人單位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預防機制,實現工傷保險費用社會共濟,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6號)、《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號)和《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93號)有關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做好我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費率浮動范圍
符合下列條件的用人單位進行費率浮動:
(一)繳納工傷保險費時間滿一年的用人單位;
(二)執行工傷保險二類行業基準費率(1%)或工傷保險三類行業基準費率(2%)的用人單位。
二、費率浮動幅度
以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按照上年度內該單位的工傷保險收支率核定其費率浮動幅度。
工傷保險收支率是指上年度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占該單位按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不包括補繳往年欠費)的比例。
(一)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小于、等于10%的用人單位,執行二類、三類行業基準費率的用人單位,費率下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
(二)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大于10%、小于或等于30%的用人單位,執行二類、三類行業基準費率的用人單位,費率下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
(三)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大于30%、小于或等于100%的用人單位,以行業基準費率作為當年征收其工傷保險費的繳費費率;
(四)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50%的用人單位,執行二類、三類行業基準費率的用人單位,費率上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
(五)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大于150%的用人單位,執行二類、三類行業基準費率的用人單位,費率上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
三、工傷職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計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收支率的計算范圍:
(一)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二)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四、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執行。
五、有關要求
工傷保險費率原則上每年浮動一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的工傷保險費收支率情況對各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進行調整。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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