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人社聯字〔2010〕52號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財審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規定,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支付標準每三年調整一次。經省政府同意,現就調整工傷保險待遇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09年底前受到事故傷害并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1996年9月30日前發生工傷被鑒定為1-10級傷殘,按月領取傷殘補助金的工傷人員。
已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人員不屬調整范圍。
二、調整時間
調整工傷保險待遇從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三、調整辦法
(一)1-4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參照2007-2009年市(州)社會平均工資增長幅度,生活護理費的調整以2009年市(州)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適當考慮本地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
(二)5-6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參照2007-2009年市(州)社會平均工資增長幅度,由用人單位調整。
(三)工傷職工實際領取傷殘津貼(扣除社會保險繳費)的數額,不得低于2010年公布的市(州)最低工資標準。適當傾斜工傷或因工死亡時間較早,傷殘津貼或供養親屬撫恤金相對偏低的人員。傷殘津貼于2007年沒有得到調整,此次仍不能正常調整的,應當給予適當調整。
(四)1996年9月30日前發生工傷被鑒定為1-10級傷殘,已按月領取傷殘補助金的,繼續由原渠道支付傷殘補助金,標準調整為:1級傷殘110元,2級傷殘100元,3級傷殘90元,4級傷殘80元,5級傷殘70元,6級傷殘60元,7級傷殘50元,8級傷殘40元,9級傷殘30元,10級傷殘20元。
四、有關要求
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是保障工傷職工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基本生活的需要,是改善民生、構建和諧社會的具體體現,各地要切實把這次待遇調整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
一是領導高度重視,指定專人負責,認真進行測算,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調整待遇意見和建議。
二是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做好本級待遇調整工作的同時,還要加強對所屬縣(市)的指導,確保待遇調整工作全面落實,遇有重要問題及時報告。
三是要加強協調,保證在統籌地區內,不同渠道支付工傷待遇標準的統一。
四是各統籌地區出臺的調整待遇政策文件及時報送省人社廳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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