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市政辦函〔2010〕9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省政府151號令)的規定,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支付標準每三年調整一次。為保障吉林市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及工亡人員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按照《吉林省人社廳、財政廳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吉人社聯字[2010]52號)精神,結合吉林市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情況,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調整工傷保險待遇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09年底前發生工傷并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傷殘職工,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及按月享受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1996年9月50日前發生工傷被鑒定為1-10級,按月領取傷殘補助金的工傷人員(不包括已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人員)。
二、調整標準
(一)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調整標準。
1.一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每月不低于1319元;二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每月不低于1245元;三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每月不低于1172元;四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每月不低于1099元。
2.按每月領取傷殘津貼的五級至六級的工傷職工,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識吉人社聯字[2010]52號)規定,參照2007-2009年市(州)社會平均工資增長幅度,由用人單位調整。
(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標準。
1.供養親屬配偶每人每月撫恤金不低于586元。
2.其他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不低于440元。
3.供養親屬屬于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三)護理費調整標準。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生活護理費為1221元。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護理費為977元。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護理費為733元。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原標準低于此次調整標準的按此標準執行,原標準高于此次調整標準的按原標準執行(四)1996年9月30日前工傷被鑒定為1-10級傷殘,
已按月領取傷殘補助金的,繼續由原渠道支付傷殘補助金,調整標準和調整時間按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吉人社聯字[2010]52號)規定執行。
三、外縣(市〉調整辦法
外縣(市)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調整標準。
四、資金支付途徑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支付待遇資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支付待遇資金由原渠道支付。
五、調整后的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標準從2010年12月1日起執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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