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日,省直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將正式啟動。今后,省直事業單位等組織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均可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為解決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問題,今年初,經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廳、省財政廳聯合下發了《關于事業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在全省范圍內啟動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工作,中央駐吉和省直屬事業單位等組織原則上都應按政策規定參加省直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參加省直工傷保險后,參保工傷人員即可在規定的10家工傷醫療定點機構、1家工傷康復定點機構和3家工傷輔助器具配置定點機構(名單附后)進行就醫和康復,并按照相關政策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通知》下發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等組織,繼續在原參保地參保。公務員和由國家確定的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等組織工作人員發生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參保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由省人社廳及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參保繳費及經辦管理等業務由省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負責。按照工作部署安排,省醫保局目前已完成了省直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啟動前的相關準備工作。
省直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啟動后,省直事業單位等組織工傷人員在非省直工傷醫療定點機構就醫(門診和住院)將無法進行結算。已經因工傷在非工傷定點醫療入院就醫的,應于7月1日前辦理出院結算手續,再轉入省直工傷醫療定點醫院就醫。確因病情需要或可能影響生命安全無法中斷治療且7月1日前不能辦理出院結算的,可繼續治療,但應于7月1日前通過就診醫院將相關情況報省醫保局工傷保險業務部門備案。
自2004年《工傷保險條例》實施以來,全省各類國有企業、私營企業等用人單位全部納入了工傷保險統籌管理范圍,截至目前,全省工傷保險參保人數已達到364.3萬人。隨著社會保障政策的不斷完善,2010年國務院對《工傷保險條例》進行了重新修訂,將事業單位等組織納入到了工傷保險覆蓋范圍。此次啟動省直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是落實新《工傷保險條例》的重要內容。按照工作安排,今年年底前全省事業單位等組織將陸續完成參加工傷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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