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人社聯字〔2018〕29號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能源局,鐵路、民航各有關部門(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精神,將在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流動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保障。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國家能源局、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關于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3號)要求,結合吉林省實際,對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參保繳費辦法
1.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承包單位相對固定的職工,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職工特別是短期雇傭的農民工,按工程建設項目(或項目標段,下同)參加工傷保險。
2.吉林省境內施工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在施工現場所在市(州)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工傷保險;施工現場跨二個以上市(州)的,可選擇其中一個市(州)參保。
3.按用人單位參保辦法參保的,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執行統籌地區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費率浮動政策。
按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優先辦理參保手續。
4.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以建筑安裝工程費(或工程合同價)的一定比例繳費。具體繳費比例,由市(州)參照建筑業建設項目參保的繳費比例確定。
人工成本占比較低的工程建設項目,可按人工成本乘以統籌地區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的方式計算工傷保險費,執行統籌地區費率浮動政策。
難以確定直接人工成本的工程建設項目,按照上年度全省社會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基數,執行統籌地區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費率浮動政策。
建筑安裝工程費(或工程合同價)和人工成本以施工總承包合同為依據。在建工程項目參保時間按實際剩余工期折算繳費。
5.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費用,由建設單位在工程概算中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參保繳費由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按照勞動雇傭關系在開工前一次性代繳本項目工傷保險費,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
6.工程建設項目參保的時間從工程施工合同開工之日起至工程施工合同竣工之日止。工程延期的,應當在延期前30日內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7.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在辦理相關手續、進場施工前,均應向行業主管部門或監管部門提交施工項目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切實做到“先參保,再開工”。杜絕“未參保,先開工”甚至“只施工,不參保”的現象。
8.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應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施工項目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施工期內督促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建立職工花名冊、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表等臺賬,并到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對全部施工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將人員增減變更情況及時報送經辦機構。
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9.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期間施工人員受到事故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對事故進行調查取證。
10.施工人員受到事故傷害的工傷認定,以勞動合同為基礎確認勞動關系。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據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及其他勞動者證言等證據,確認事實勞動關系。
11.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工傷認定申請材料齊全的,在工地內發生、事實清楚、當事人雙方無爭議的工傷認定案件,實行“快認快結”,一般應當在1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12.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應當及時為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單位工傷職工作出鑒定結論。建立個性化服務機制,對移動困難的工傷職工可以采取上門預約鑒定等辦法提供方便、快捷服務。
三、待遇支付辦法
13.按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有關待遇以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
14.對認定為工傷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人員,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應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支付。
15.在參保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期間受到事故傷害,工程建設項目竣工后作出認定工傷決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工傷職工醫療救治和停工留薪期間的法定待遇,在完成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后工傷職工依法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16.按工程建設項目參保被鑒定為5級-10級傷殘的工傷職工,工程建設項目結束視為解除勞動關系,依據規定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后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17. 按工程建設項目參保被鑒定為1級-4級的工傷職工或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經本人提出,可以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吉林省個體工商戶雇工工傷保險辦法》(省政府令第197號)規定的月數,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履行公正程序后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18.工程建設項目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事故,依法由職工所在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19.工程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具備主體資格的分包單位,將工程(業務)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該組織或者個人招用的勞動者發生工傷的,發包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主體。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保障制度措施
20.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期間負責對專業承包、勞務分包等單位用工管理監督檢查。按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規定的式樣,制作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公示牌,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予以公示,并組織有關工傷預防及工傷保險政策講解培訓,保障職工特別是農民工的知情權,增強依法維權意識。
21.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時,現場有關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應當及時如實向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報告,并做好工傷保險相關工作。事故報告后出現的新情況的,要及時補報。對謊報、瞞報事故和遲報、漏報的有關單位和人員,嚴格依法查處。
2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交通運輸、水利、能源、鐵路、民航部門建立聯席會議、聯合督查、信息共享、經辦對接等部門協作機制,加大對違法施工、非法轉包、違法用工、不參加工傷保險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進一步規范工程建設施工秩序,保障施工人員工傷保險權益。及時溝通項目開工、項目用工、參加工傷保險、安全生產等信息,著力實現工程建設項目參保等信息互聯互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門戶網站上定期通報全省工程建設項目參保率情況,并加強與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能源、鐵路和民航部門的數據共享。
23.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為參保的工程建設項目和工傷職工提供更加優質便捷的人性化服務,積極探索優化適合按項目參保的登記、繳費、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支付等服務流程,開辟綠色通道、專門窗口等,提供一站式服務。最大限度縮短參保工作流程、簡化手續,力爭實現施工單位辦理參保繳費備案當日辦結,避免因辦理項目參保而影響工程開工進度。工程建設項目參保等各類信息數據由省、市(州)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要求報送,并抄送行政部門。
24.鼓勵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單位依照《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規〔2017〕13號)開展工傷預防宣傳和培訓,所需經費由統籌地區提取的工傷預防費支付。著力建設政府部門、行業協會、施工單位等多層次的工傷預防宣傳培訓體系,增強職工特別是農民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崗位技能水平,從源頭上控制和減少安全事故發生,讓廣大職工知曉其依法享有的工傷保險權益及相關辦事流程。對積極開展工傷預防,有效減少工傷發生的項目承包單位,符合條件的,優先落實浮動費率政策。
25.各級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要嚴把“先參保、再開工”關口,將施工項目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情況納入企業信用考核體系,對未參保的項目和標段要及時督促整改,即時補辦參加工傷保險手續,發生事故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的,責成工程責任單位限期整改,必要時可對總承包單位或標段合同承建單位啟動問責程序。
各統籌地區、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施工單位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把做好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重要任務和重點工作,對各類工程建設項目進行排查,摸清從業人員數量、構成和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人員權益保障等情況,落實各項政策措施,實現全省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全覆蓋,切實保障職工特別是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附件:1.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國家能源局、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關于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3號)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
201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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