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統一規范工傷保險政策體系的意見
吉人社聯〔2021〕67號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長春新區、中韓(長春)國際合作示范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工傷保險基金統收統支省級統籌制度的實施意見》(吉政發〔2020〕20號)要求,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全省統一規范工傷保險政策體系提出如下意見。
一、統一規范參保政策
(一)參保范圍和參保對象。全省各類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全省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和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等工程建設項目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覆蓋工程建設項目各參加施工單位的所有職工。
(二)費率政策和繳費標準。工傷保險費率實行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相結合的辦法調控管理。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行業基準費率標準和工程建設項目參保繳費比例。依據參保單位工傷保險基金支繳率和工傷發生率,確定其繳費費率是否浮動及浮動的檔次。工傷保險費率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在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和中央企業工傷保險納入屬地管理時,確定“以增加一定繳費費率,作為企業躉繳費用”的,其增加的繳費費率繼續執行原辦法,但不計入費率浮動的基準費率。
用人單位參保繳費數額為本單位全部職工上年度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工程建設項目參保繳費數額為施工總承包合同確定的工程總造價乘以繳費比例之積。工程建設項目參保采用其他繳費方式繳費標準的計算方法,按《關于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3號)執行。
二、統一規范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政策
(一)工傷認定。工傷認定依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工傷認定辦法》(人社部令第8號)等法規政策開展工作。
(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執行國家統一公布施行的標準,依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組織實施。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費用由同級財政保障。勞動能力鑒定費用使用范圍:專家和工作人員(監督員)勞務費、專家培訓費、聘請異地專家交通食宿費、組織鑒定場租費、購買儀器設備費、檔案資料印制費、文書送達郵寄公告費等。各地根據實際確定勞動能力鑒定費用使用的具體標準,其中勞動能力鑒定專家每人每天不高于800元,工作人員(監督員)每人每天不高于400元。
三、統一規范待遇支付政策
(一)待遇支付依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國家、省政策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相關待遇費用。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的,第三人應承擔的工傷醫療費用以外的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足額支付。企事業單位參保前發生工傷的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后待遇項目、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機關公務員參保前發生工(公)傷的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后的待遇項目、標準,按有關政策執行。
(二)待遇支付基數。工傷保險待遇以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的,按照全省全口徑職工月平均工資執行。全省全口徑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所在市(州)、縣(市、區)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的,按本地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及其過渡辦法執行。
以本人工資為基數支付的,本人工資高于全省全口徑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全省全口徑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執行;本人工資低于全省全口徑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全省全口徑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執行。
(三)待遇調整辦法。依據國家和我省工傷保險待遇調整確定機制,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等待遇的調整確定方案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一制定。
四、相關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做好規范工傷保險政策體系工作,及時清理本地與工傷保險基金統收統支省級統籌不適應、相抵觸的政策。
(二)至2022年4月30日,本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期間,各地行業基準費率標準和參保單位繳費費率不變。本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期間結束后,行業基準費率、工程建設項目參保費率標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省級統籌政策執行。
(三)建立工傷保險省級儲備金,用于應對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取消省級調劑金和各地的儲備金、調劑金。各地要加強基金管理,按照要求征收、上解、歸集基金,按照規定支付、發放各項費用。基金管理相關政策另行制定。
(四)各級人社、財政、社保等部門(單位)要加強溝通協調,形成合力促進工傷保險基金統收統支省級統籌各項政策落地,切實保障參保單位、工傷職工權益。
(五)本意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本意見未明確的相關事項,執行國家和省現行法規政策(見附件)。
附件:
國家和省工傷保險主要法律、法規、政策目錄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吉林省財政廳
2021年6月30日
附件
國家和省工傷保險主要法律、法規、政策目錄
一、國家工傷保險法律、法規、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
3.工傷認定辦法(人社部令第8號)
4.部分行業企業工傷保險費繳納辦法(人社部令第10號)
5.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社部令第13號)
6.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
7.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
8.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人社部、國家衛計委令第21號)
9.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人社部令第15號)
10.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人社部、民政部、國家衛計委令第27號)
11.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18號)
12.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人社部令第9號)
13.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勞社部函〔2004〕256號)
14.關于做好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10)
15.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
16.關于實施修訂后勞動能力鑒定標準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81號)
17.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
18.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103號)
19.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
20.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 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72號)
21.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
22.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
23.關于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60號)
24.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規〔2017〕13號)
25.關于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3號)
26.關于繼續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25號)
27.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
28.關于落實《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35號)
29.關于加快推進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工作的通知(人社廳函〔2019〕164號)
30.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規〔2019〕2號)
31.關于做好塵肺病重點行業工傷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125號)
32.社會保險數據稽核規程(試行)(人社廳發〔2019〕119號)
33.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
34.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11號)
35.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人社廳發〔2020〕18號)
36.關于進一步做好醫護及相關工作工傷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39號)
37.關于印發工傷預防五年行動計劃(2021-2025)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90號)
38.關于進一步規范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91號)
二、吉林省工傷保險法規、政策
1.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242號)
2.吉林省個體工商戶雇工工傷保險辦法(省政府令第197號)
3.吉林省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實施意見(吉政辦發電〔2011〕12號)
4.關于建立工傷保險基金統收統支省級統籌制度的實施意見(吉政發〔2020〕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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