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吉林省工傷保險基金預算草案編制規程(試行)》的通知
吉社保﹝2021﹞37號
各市(州)、長白山保護開發區、各縣(市)社會保險局,省局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服務處:
為了進一步規范全省工傷保險基金預算草案編制工作,按照《吉林省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特制定《吉林省工傷保險基金預算草案編制規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吉林省社會保險局
2021年6月30日
吉林省工傷保險基金預算草案編制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依據《國務院關于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國發〔2010〕2號)、《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和社保中心的相關規定,為提高全省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編制的科學性、規范性和精確性,加強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的剛性約束力,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程適用于我省工傷保險基金預算草案編制。
第三條【規程內容】 本規程將工傷保險基金預算草案編制劃分為當年基金收支預計執行情況、預算年度基金收入預算、預算年度基金支出預算和基金結余預算、預算年度基金收支預算初審、基金預算草案報表編制匯總、基金預算調整七個方面主要內容。
第四條【工作方式】全省工傷保險基金預算草案,采用“三級測算、省級編制、二上二下”的形式進行,由縣(市)社會保險局負責測算,省社會保險局負責編制。
第五條【采用手段】 工傷保險基金預算草案編制涵蓋影響基金收支的各種因素,應用大數據分析等手段,全面、準確、真實、完整地反映各項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結余情況。
第二章 基金預算草案編制通則
第六條【編制內容】 工傷保險基金預算包括基金收入預算和基金支出預算。
基金收入預算主要包括工傷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其他收入、下級上解收入;
基金支出預算主要包括工傷保險待遇支出、勞動能力鑒定支出、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支出、工傷保險先行支付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七條【當年基金收支預測規則】 當年基金收支預計執行情況應根據當年預算實際執行數,參考上一年度預算實際完成數,對影響預測期基金收支相關指標增減變動進行分析,預測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收支及結余,為預算年度基金收入預測提供基礎依據。
第八條【預算年度基金收支預測規則】 工傷保險基金收入預算以工傷保險各項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為依據,優化“存量”,準確把握統籌地區繳費人數、繳費基數、費率、征繳率等指標變化趨勢;綜合分析影響工傷保險基金收入的各類因素,同時參考宏觀經濟指標對就業形勢、職工工資水平的影響,勞動力流動、工程開工等各項客觀因素,通過整合統計、就業、稅務等關聯數據,運用大數據平臺,擴大 “增量”,科學預測基金收入情況。
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預算應嚴格執行工傷保險各項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不得隨意擴大支出范圍。通過大數據對比,綜合考慮統籌地區安全生產現狀,綜合分析工傷保險參保支付范圍的擴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數變動、工傷保險政策調整及待遇標準變動等因素,充分考慮工傷醫療待遇、工亡待遇、傷殘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及培訓、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基金等政策規定的各類支出項目,準確預測基金支出情況。
第九條【測算期別規則】 本規程所稱“當年”指開展基金預算草案編制工作的年度;“上年”指開展基金預算草案編制工作的上一年度;“預算年度”指基金預算草案編制年度。
第三章 當年基金收支預計執行情況
第一節 當年基金收入預計執行情況
第十條【平均繳費人數】 當年平均繳費人數情況預測包括:年末參保人數、實際繳費人數、擴面新增繳費人數、死亡人數、續保繳費人數。
當年平均繳費人數預計執行數=當年平均參保繳費人數實際執行數+剩余月份參保繳費人員增減變動情況(擴面新增繳費人數-新增退休人數-死亡人數)
第十一條【征繳收入】 當年工傷保險征繳收入預測包括:當期征繳收入、清欠收入、補繳收入、躉繳收入。
工傷保險費征繳收入預計執行數=當年工傷保險費征繳收入預計實際執行數+當年剩余月份工傷保險征繳收入(當期征繳收入+清欠收入+補繳收入+躉繳收入)
第十二條【財政補貼收入】 以當年各級財政補貼收入預算為基礎,測算剩余月份各級財政補貼收入,完成當年財政補貼收入預測。
第十三條【其他收入項目】
1.【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預測】 以當年實際執行數為基礎,測算剩余月份各項收入,完成當年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預測。
2.【上級補助收入預測】 各級社保局及省本級當年收到的統籌基金金額。
3.【下級上解收入預測】 各級社保局及省本級當年工傷保險費征繳收入上解金額。
第二節 當年基金支出預計執行情況
第十四條【工傷保險待遇支出】 當年工傷保險待遇支出預測以實際執行數為基礎,綜合考慮當年剩余月份工傷保險待遇支出情況,測算當年剩余月份工傷保險待遇支出金額,完成當年工傷保險待遇支出預測。
1.【工傷醫療費用支出】 當年工傷醫療費用支出預測以實際執行數為基礎,綜合考慮當年剩余月份工傷醫療費用支出情況,測算當年剩余月份工傷醫療費用支出金額,完成當年工傷醫療費用支出預測。
當年工傷醫療費用支出=當年住院費用支出+當年門診費用支出
2.【工傷康復待遇支出】 當年工傷康復待遇支出預測以實際執行數為基礎,綜合考慮當年剩余月份工傷康復待遇支出情況,測算當年剩余月份工傷康復待遇支出金額,完成當年工傷保險待遇支出預測。
3.【輔助器具支出】 當年輔助器具支出預測以實際執行數為基礎,綜合考慮當年剩余月份輔助器具支出情況,測算當年剩余月份輔助器具支出金額,完成當年輔助器具支出預測。
4.【其他醫療待遇支出】 按照當地實際情況填列。
第十五條【工亡待遇支出】 當年工亡待遇支出預測以當年實際執行數為基礎,合考慮當年剩余月份工亡待遇支出情況,測算當年剩余月份工亡待遇支出金額,完成當年工亡待遇支出預測。
1.【供養親屬撫恤金支出】 當年供養親屬撫恤金支出預測以當年實際執行數為基礎,合考慮當年剩余月份供養親屬撫恤金支出情況,測算當年剩余月份供養親屬撫恤金支出金額,完成當年供養親屬撫恤金支出預測。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支出】 當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支出預測以當年實際執行數為基礎,綜合考慮當年剩余月份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支出情況,測算當年剩余月份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支出金額,完成當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支出預測。
3.【喪葬補助金支出】 當年喪葬補助金支出預測以當年實際執行數為基礎,綜合考慮當年剩余月份喪葬補助金支出情況,測算當年剩余月份喪葬補助金支出金額,完成當年喪葬補助金支出預測。
第十六條【傷殘待遇支出】 當年傷殘待遇支出預測以當年實際執行數為基礎,綜合考慮當年剩余月份傷殘待遇支出情況,測算當年剩余月份傷殘待遇支出金額,完成當年傷殘待遇支出預測。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支出】 當年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支出預測以實際執行數為基礎,綜合考慮當年剩余月份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支出情況,測算當年剩余月份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支出金額,完成當年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支出預測。
2.【生活護理費支出】 當年生活護理費支出預測以當年實際執行數為基礎,合考慮當年剩余月份生活護理費支出情況,測算當年剩余月份生活護理費支出金額,完成當年生活護理費支出預測。
3.【傷殘津貼支出】 當年傷殘津貼支出預測以當年實際執行數為基礎,綜合考慮當年剩余月份傷殘津貼支出情況,測算當年剩余月份傷殘津貼支出金額,完成當年傷殘津貼支出預測。
4.【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支出】 當年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支出預測以當年實際執行數為基礎,綜合考慮當年剩余月份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支出情況,測算當年剩余月份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支出金額,完成當年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支出預測。
第十七條【勞動能力鑒定支出】當年勞動能力鑒定支出預測以當年實際執行數為基礎,綜合考慮當年剩余月份勞動能力鑒定支出情況,測算當年剩余月份勞動能力鑒定支出金額,完成當年勞動能力鑒定支出預測。
第十八條【工傷預防費用支出】當年工傷預防費用支出預測以當年實際執行數為基礎,綜合考慮當年剩余月份工傷預防費用支出情況,測算當年剩余月份工傷預防費用支出金額,完成當年工傷預防費用支出預測。
第十九條【其他項目支出】
1.【其他支出預測】 以當年實際執行數為基礎,測算當年剩余月份其他支出,完成當年其他支出預測。
2.【上解上級支出預測】 當年本級工傷保險費征繳收入上解金額。
3.【補助下級支出預測】 當年省級下撥的統籌基金金額。
第三節 基金結余預計執行數
第二十條【基金結余】 當年基金收支結余為當年基金收入預計執行數與當年基金支出預計執行數之差。
當年基金累計結余為當年基金收支結余與上年基金累計結余之和。
第四節 當年基金收支預計執行數審核
第二十一條【實施機構】 當年基金收支預計執行數審核由省社會保險局完成。
第二十二條【審核項目】 當年基金收支預計執行數審核項目主要包括:
【基金收入項目】 當年基金收入預測審核標準主要包括:
1.當年平均繳費人數年末預計執行數與當前預算實際執行數之間差異率在±5%之間;
2.實際繳費人數占參保人數比例(參保人數、實際繳費人數依據數據整理分類結果確定)應大于上年且當年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3.人均繳費基數應大于社會平均工資60%,低于社會平均工資300%;
4.清欠、補繳收入應大于0且當年預計執行數應大于當前實際執行數;
5.工傷保險費征繳收入完成預算比例應大于等于100%,未完成預算應有合理減收因素;
6.利息收入應符合存款利率要求;
7.下級上解收入應按照相關規定填報。
【基金支出項目】 當年基金支出預測審核標準包括:
1.當年享受待遇人數與工傷保險核心數據庫數據保持一致;
2.剩余月份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生活護理費、勞動能力鑒定費支出同比增長率不得超過±10%,增幅超過±10%應有合理增長因素;
3.上解上級支出應按照相關規定填報。
第四章 預算年度基金收入預算
第一節 工傷保險費征繳收入預算
第二十三條【當期征繳收入預測】 預算年度當期征繳收入主要包括:按工資總額核算征繳收入、按工程項目總造價核算征繳收入、按產量核算征繳收入、按其他計算方法核算征繳收入。
按工資總額核算征繳收入預算數=平均繳費人數預算數×月人均繳費工資預算數×12個月×平均費率預算數×征繳率預算數
按工程項目總造價核算征繳收入預算數=工程總造價預算數×0.85‰×征繳率預算數
按產量核算征繳收入預算數=產量預算數×平均費率預算數×征繳率預算數
按其他計算方法征繳收入預算數:按人工費等其他方式核算征繳費的參保單位,征繳收入預算數各地按實際情況填寫。
當期征繳收入預算=按工資總額核算征繳收入預算數+按工程項目總造價核算征繳收入預算數+按產量核算征繳收入預算數+按其他計算方法征繳收入預算數。
1.【平均繳費人數預測】 測算方法同本規程第十條。
2.【月人均繳費工資預測】 以當年人均繳費基數占社會平均工資為基礎,結合預算年度制度外宏觀經濟等因素影響,確定預算年度繳費基數增減變化,完成預算年度月人均繳費工資預測。
3.【工程總造價預測】 工程總造價預算按照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布的預算年度開工及在建項目工程總造價確定。
4.【產量預測數】 產量預算數按照各地以產量方式計算工傷保險費的參保單位,近三年平均產量測算。
5.【平均費率】 工傷保險費率預算的確定應綜合分析不同行業間近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執行對基金收入和結余的影響等因素,但在預算年度相關費率調整政策不明朗的情況下,原則上平均費率預算應與上年相同。
6.【征繳率】工傷保險征繳率預算以當年征繳率的實際執行數為基礎,綜合考慮近三年征繳率變動情況,測算預算年度征繳率。預算年度征繳率預測數=當年征繳率執行數+預算調整數。
第二十四條【清欠收入】 以近3年清欠收入占上年末累計欠費的比例為重要參考,結合當年清欠收入預計執行數及當年末累計欠費總額,測算預算年度清欠收入。
第二十五條【補繳收入】 按照省里確定的單位中斷續保占基金征繳總收入的比重,結合當年補繳收入預計執行數,預測下一預算年度補繳收入。
第二十六條【躉繳收入】 以近3年躉繳收入為重要參考,結合當年躉繳收入預計執行數,測算預算年度躉繳收入。
第二十七條【征繳收入預測】 預算年度征繳收入預算=預算年度當期征繳收入+預算年度清欠收入+預算年度補繳收入+預算年度躉繳收入。
第二節 利息收入等其他基金收入預算
第二十八條【利息收入】 應充分考慮年度基金存儲總量、預算年度定期存款到期情況和預算年度基金存儲量情況,按照相關政策規定的各類存款利率,完成預算年度利息收入預測。
第二十九條【其他收入】 應綜合參考當年其他收入預計執行數及近3年其他收入占基金收入比重,完成預算年度其他收入預測。
第三十條【基金收入小計】 預算年度基金收入小計=工傷保險費征繳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
第五章 預算年度基金支出預算
第一節 醫療待遇支出預算
第三十一條【編制內容】 預算年度醫療待遇支出預算主要包括:工傷醫療費用支出、工傷康復費用支出、輔助器具費用支出、其他醫療待遇支出。
第三十二條【工傷醫療費用支出預測】 工傷醫療費用支出包括門診費用支出和住院費用支出,需分別進行編制。
1.【住院費用支出預算數預測】 住院費用支出預算數=住院人次預算數×次均住院費用預算數。
【住院人次預測】 以當年預計執行數為基礎,綜合考慮15%增長率,預測預算年度人次。
【次均住院費用預測】 以當年預計執行數為基礎,綜合考慮10%增長率,預測預算年度費用。
2.【門診費用支出預算數預測】 門診費用支出預算數=門診人次預算數×次均門診費用預算數。
【門診人次預測】 以當年預計執行數為基礎,綜合考慮10%增長率,預測預算年度人次。
【次均門診費用預測】 以當年預計執行數為基礎,綜合考慮10%增長率,預測預算年度費用。工傷醫療費用支出預算數=住院費用支出預算數+門診費用支出預算數。
第三十三條【工傷康復費用支出預測】 工傷康復費用支出預算數=工傷康復人次預算數×次均工傷康復費用預算數。
1.【工傷康復待遇人次預測】 以當年預計執行數為基礎,綜合考慮15%增長率,預測預算年度人次。
2.【次均工傷康復費用預測】 以當年預計執行數為基礎,綜合考慮15%增長率,預測預算年度費用。
第三十四條【輔助器具費用支出預測】輔助器具費用支出預測數=輔助器具裝配人次預算數×次均輔助器具費用預算數。
1.【輔助器具裝配人次預測】 以當年預計執行數為基礎,綜合考慮近三年平均增長率,預測預算年度人次。
2.【次均輔助器具費用預測】 以當年預計執行數為基礎,綜合考慮近三年平均增長率,預測預算年度費用。
第三十五條【其他醫療待遇支出預測】其他醫療待遇支出預算數=住院伙食補助費預算數+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預算數+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預算數。
1.【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預測】
工傷伙食補助費預算數=統籌地區伙食補助標準×總住院床日預算數。
總住院床日預算數以當年預計執行數為基礎,綜合考慮近三年平均增長率進行預測。
2.【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預測】
統籌地區以外交通食宿費預算數=統籌地區交通食宿費補助標準×異地就醫人次預算數。
異地就醫人次預算數以當年預計執行數為基礎,綜合考慮近三年平均增長率進行預測。
3.【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預測】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預算數=統籌地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補助標準×相關待遇享受人數預算數。
相關待遇享受人數預算數以當年預計執行數為基礎,綜合考慮近三年平均增長率進行預測。
第二節 工亡待遇支出預算
第三十六條【編制內容】 預算年度工亡待遇支出預算主要包括:供養親屬撫恤金支出、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支出、喪葬補助金支出。
第三十七條【供養親屬撫恤金支出預測】 供養親屬撫恤金支出預算數=領取人次預算數×次均領取金額預算數。
1.【供養親屬撫恤金領取人次預測】 以當年預計執行數為基礎,綜合考慮5%增長率,預測預算年度人次。
2.【次均供養親屬撫恤金支出預測】 以當年預計執行數為基礎,綜合考慮5%增長率,預測預算年度費用。
第三十八條【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支出預測】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支出預算數=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領取人數預算數×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人均支出預算數。
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領取人數預測】 以當年預計執行數為基礎,綜合考慮5%增長率,預測預算年度人數。
2.【人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支出預測】 以當年預計執行數為基礎,綜合考慮5%增長率,預測預算年度費用。
第三十九條【喪葬補助金支出預測】 喪葬補助金支出預測數=喪葬補助金領取人數預算數×喪葬補助金人均支出預算數。
1.【喪葬補助金領取人數預測】 以當年預計執行數為基礎,綜合考慮5%增長率,預測預算年度人數。
2.【人均喪葬補助金支出預測】 以當年預計執行數為基礎,綜合考慮5%增長率,預測預算年度費用。
第三節 傷殘待遇支出預算
第四十條【編制內容】 預算年度傷殘待遇支出預算主要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支出、生活護理費支出、傷殘津貼支出。
第四十一條【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支出預測】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預算數=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領取人數預算數×人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支出預算數。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領取人數預測】 以當年預計執行數為基礎,綜合考慮5%增長率,預測預算年度人數。
2.【人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支出預測】 以當年預計執行數為基礎,綜合考慮5%增長率,預測預算年度費用。
第四十二條【生活護理費支出預測】 生活護理費支出預算數=生活護理費領取人次預算數×人均生活護理費支出預算數。
1.【生活護理費領取人次預測】 以當年預計執行數為基礎,綜合考慮近三年平均增長率進行預測。
2.【人均生活護理費支出預測】 以當年預計執行數為基礎,綜合考慮近三年平均增長率進行預測。
第四十三條【傷殘津貼支出預測】 傷殘津貼支出預算數=傷殘津貼領取人次預算數×傷殘津貼人均支出預算數。
1.【傷殘津貼領取人次預測】 以當年預計執行數為基礎,綜合考慮3%增長率進行預測。
2.【人均傷殘津貼支出預測】 以當年預計執行數為基礎,綜合考慮3%增長率進行預測。
第四十四條【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支出預測】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支出預測數=一次性醫療補助金領取人次預算數×人均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支出預算數。
1.【一次性醫療補助金領取人次預測】 以當年預計執行數為基礎,綜合考慮近三年平均增長率進行預測。
2.【人均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支出預測】 以當年預計執行數為基礎,綜合考慮近三年平均增長率進行預測。
第四十五條【按月領取傷殘補助金支出預測】 按月領取傷殘補助金支出預測數=按月領取傷殘補助金領取人次預算數×按月領取傷殘補助金人均支出預算數。
1.【按月領取傷殘補助金領取人次預測】 以當年預計執行數為基礎,人次數無較大變化進行預測。
2.【人均按月領取傷殘補助金支出預測】 以當年預計執行數為基礎,綜合考慮近三年平均增長率進行預測。
第四節 其他支出項目預算
第四十六條【勞動能力鑒定支出預測】 勞動能力鑒定支出預算數=勞動能力鑒定人數預算數×預算年度平均支付標準預算數。
1.【勞動能力鑒定人數預測】 以當年預計執行數為基礎,綜合考慮近三年平均增長率,預測預算年度人數。
2.【預算年度平均支付標準預測】 以上年度平均支付標準為基數,綜合考慮近三年平均增長率,預測預算年度平均支付標準。
第四十七條【工傷預防費用支出預測】 按照《關于印發<吉林省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吉人社聯字〔2019〕182號)規定的工傷預防費用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執行。
工傷預防費支出預算數=工傷預防宣傳費預算數+工傷預防培訓費預算數
第四十八條【工傷保險先行支付支出預測】 工傷保險先行支付支出預算按照享受人數預計數、工傷保險醫療費及待遇支付標準等因素進行測算。
工傷保險先行支付支出預算數=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待遇支出預算數+工傷保險先行支付醫療費支出預算數。
第四十九條【基金支出小計】預算年度基金支出小計=醫療待遇支出+工亡待遇支出+傷殘待遇支出+勞動能力鑒定支出+工傷預防費用支出+工傷先行支付支出+其他支出。
第六章 預算年度基金結余預算
第一節 基金上解下撥收支預算
第五十條【基金上解收入預測】
【上級補助收入預算】 市、縣社會保險局及省本級收到的統籌基金撥付金額。
【下級上解收入預算】 預算年度市、縣社會保險局及省本級上解工傷保險費征繳收入總額。
第五十一條【基金下撥支出預測】
【補助下級支出預算】 預算年度省級下撥的統籌基金數額。
【上解上級支出預算】 省級填列預算年度省本級工傷保險費征繳收入;市(州)、縣(市、區)級填列預算年度本級上解工傷保險費征繳收入。
第二節 基金結余預算
第五十二條【測算規則】 工傷保險基金預算實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因此,原則上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預算年度基金收支結余為基金收入預算與基金支出預算之差。
預算年度基金滾存結余為預算年度基金收支結余與上年基金累計結余之和。
第七章 預算年度基金收支預算初審
第五十三條【實施機構】 基金收支預算初審由省社會保險局完成。
第五十四條【初審項目】 工傷保險基金預算初步審核項目主要包括:
【基金收入審核內容】 預算年度基金收入預算初審標準主要包括:
1.當期征繳收入預算數,同比增長率大于5%。該審核標準應隨著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幅的變動等因素進行相應調整;
2.平均繳費人數預算數,應大于當年預計執行數;
3.月人均繳費工資預算數,同比增長率應大于5%。該審核標準隨著社會平均工資增幅的變動等因素進行相應調整;
4.月人均繳費工資占當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比例,應大于60%;
5.平均費率預算數,應限定在相關規定的范圍之內;
6.征繳率預算數,應大于等于當年執行數;
7.利息收入預算數,占當年基金結余的比例原則上應大于活期存款利率;
【基金支出預審核項目】 預算年度基金支出預算初審標準主要包括:
1.次均醫療、康復費用預算數中,次均門診費用、次均住院費用及次均康復費用預算同比增長率應小于30%;
2.次(人)均領取工亡待遇預算數中,次均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均領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人均領取喪葬補助金預算同比增長率應小于20%;
3.人均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預算數,同比增長率應小于100%;
4.次均領取傷殘津貼預算數,同比增長率應小于30%;
5.次均領取生活護理費預算數,同比增長率應小于50%;
6.其他支出預算數,應等于0。
【基金結余審核】 預算年度基金結余預算初審標準主要包括:
1.基金當期結余預算數,應大于0;
2.基金累計結余預算數,應大于0。
第五十五條【審核方式】 通過與工傷保險業務生產數據對比分析,對“存量”指標進行審核校驗;通過與制度外關聯數據對比分析,對“增量”指標進行審核校驗。
第八章 基金預算草案報表編制匯總
第五十六條 工傷保險基金預算具體為各項基金運行指標的預算,各項預算指標的測算過程和結果均最終體現在各項基金預算報表之中。
第五十七條【報表種類】 工傷保險基金預算報表體系由預算主表、基金收支參數表、基金平衡表和預算調整情況表、預算審核表組成。
1.【預算主表】 即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總表;
2.【基金收支參數表】 即工傷保險基金收入、基金支出各項參數指標測算過程表;
3.【基金平衡表】 即工傷保險基金預算平衡情況表,反映基金預算缺口及缺口彌補方法;
4.【預算調整表】 即基金預算調整情況表,反映基金預算執行過程中,需要對預算調整的情況。
5.【預算審核表】 即基金預算審核表。
第五十八條【編制步驟】 依據基金預算報表編制要求和填報口徑,完成各類預算報表的填報。
1.【編制基金收支參數表】
【采集歷年數據】 通過查閱歷年和當年相關各類業務、基金統計報表及業務生產數據庫數據,完成《基金收支參數表》歷年各項數據的填報;
【收支指標測算】 按照各項預算指標預測結果,設置《基金收支參數表》各項指標權重,計算生成預算年度各項指標預算數;
2.【編制基金預算主表】 與《基金收支參數表》相關指標項目,依據《基金收支參數表》測算結果直接填報,其余項目指標依據預測結果填報。
3.【編制基金平衡表】 依據《基金收支主表》基金收入、支出結果測算預算年度基金收支缺口,并填報彌補基金缺口資金來源,平衡預算。
第五十九條【基金預算表匯總】 由省社會保險局完成人社部、財政部基金預算報表系統的填報匯總。
第九章 基金預算調整
第六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預算原則上不得隨意調整,若基金預算執行過程中,因國家或省出臺特殊政策對基金收支產生較大影響,可適時對基金預算進行調整。
工傷保險基金預算調整方案由省社會保險局負責編制。基金預算調整方案的編報程序按照《吉林省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管理辦法(試行)》進行。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規程與國家新法律法規政策相抵觸時,按國家新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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