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在民事訴訟中企業法人終止后訴訟主體和責任承擔的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
(2000年6月14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27次會議通過)
為在民事訴訟中正確認定企業法人被依法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撤銷、歇業以及被注銷以后的訴訟主體和責任承擔,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法院的審判實踐,制定本意見。
一、企業法人終止后訴訟主體確定的一般原則
(一)企業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以下簡稱營業執照)、被依法撤銷、被核準歇業或被視為歇業,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成立清算組織,對企業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法院在審理中應當以該企業合法成立的清算組織為訴訟當事人。
(二)企業法人未按照規定成立清算組織,法院應當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的清算責任人為訴訟當事人。
(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未對終止后的企業法人確定清算責任人,法院應當區分公司法人(系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下同)與非公司企業法人的不同形態分別確定清算責任人,并在清算責任人范圍內確定訴訟當事人。
1.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的,其清算責任人為公司登記確定的股東。[依據:《公司法》第191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2.企業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的,其清算責任人為股東大會確定的股東。如股東大會未確定清算股東的,清算責任人為公司董事代表的股東。[依據:《公司法》第191條“……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其人選……”]
3.企業為非公司的國有企業法人的,其清算責任人為工商登記確定的上級主管單位。[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33條:“企業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其公章,并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其債權債務由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9]第173號《關于企業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第10條規定“……非公司企業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由主辦單位、投資人或清算組織負責清算。……”]
4.企業為非公司的集體企業法人的,其清算責任人為工商登記確定的開辦單位。[依據同上]
5.企業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法人的,其清算責任人為工商登記確定的出資人。[依據同上]
6.企業為法人型聯營企業的,其清算責任人為工商登記確定的聯營投資各方。[依據同上]
7.企業為其他非公司企業法人的,其清算責任人為工商登記確定的出資人。[依據同上]
(四)企業法人終止后有5個以上清算責任人(不包含本數),法院在審理中可以將主要股東或出資人列為訴訟當事人。當事人申請全體清算責任人參加訴訟的,法院應當予以準許。
(五)企業存有多個清算責任人,各清算責任人對原企業均負有清算義務。部分清算責任人消亡,不影響目前存在的清算責任人承擔清算義務。在有其他清算責任人存在的情況下,對于已經消亡的清算責任人,法院一般不再追加其清算責任人(即對已經消亡的清算責任人負有清算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參加訴訟。
二、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的訴訟主體確定問題
(一)原則。
吊銷營業執照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或行政法規對企業法人違反法律或法規的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企業法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后,其法人資格與經營資格終止,在民事訴訟中也不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應當變更該企業的清算組織為訴訟當事人參加訴訟。如未依法成立清算組織的,應當變更企業的清算責任人為訴訟當事人。
(二)對以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名義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或確定清算責任人,并以清算組織或清算責任人的名義提起訴訟。原告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經其清算組織或清算責任人申請,法院應當變更清算組織或清算責任人為訴訟當事人繼續審理。清算組織或清算責任人不申請的,裁定駁回起訴。
(三)對以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為被告提起的訴訟,法院應當告知原告以被吊銷企業的清算組織或其清算責任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原告堅持以被吊銷企業為被告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經原告申請,法院應當變更清算組織或其清算責任人為被告。原告不申請的,裁定駁回起訴。
(四)訴訟中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如原告是被吊銷企業,經其清算組織或清算責任人申請,法院應當變更該清算組織或清算責任人為原告繼續審理。不申請的,裁定駁回起訴。被告是被吊銷企業,法院應當變更該企業的清算組織或清算責任人為被告繼續審理。訴訟中因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相關當事人申請給予一定期限成立清算組織或確定清算責任人的,法院可予以準許,該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在該期限內案件中止審理。
三、企業被撤銷后訴訟主體的確定問題
(一)原則。
企業被撤銷是企業主管單位決定終止企業法人,將企業主動退出市場的行為。企業被撤銷的,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企業撤銷之日起,其法人資格和經營資格終止,在訴訟中也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應當變更該企業的清算組織為訴訟當事人。未成立清算組織的,應當變更清算責任人為訴訟當事人。
(二)對以被撤銷的企業名義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或確定清算責任人,并以清算組織或清算責任人的名義提起訴訟。原告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經被撤銷企業的清算組織或清算責任人申請,法院變更該清算組織或清算責任人為訴訟當事人繼續審理。如未成立清算組織或確定清算責任人的,則裁定駁回起訴。
(三)對以被撤銷的企業為被告提起的訴訟,法院應當告知原告以清算組織或清算責任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原告堅持以被吊銷企業為被告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四)訴訟中企業法人被依法撤銷,原告是被撤銷企業,經其清算組織或清算責任人申請,法院應當變更該清算組織或清算責任人為原告繼續審理。不申請的,裁定駁回起訴。被告是被撤銷企業,法院應當變更該企業清算組織或清算責任人為被告繼續審理。訴訟中因企業被撤銷,相關當事人申請給予一定期限成立清算組織或確定清算責任人的,法院可予以準許,該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在該期限內案件中止審理。
四、企業法人歇業后訴訟主體的確定問題
企業法人申請歇業或在領取《營業執照》后滿6個月尚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活動滿1年而被視為歇業,未成立清算組織,亦未辦理注銷登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也未收繳或吊銷企業的營業執照,則視該企業仍具備法人資格,在訴訟中應當認定其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如該企業已處于事實上的無人管理的狀態,導致債權人無法向其主張權利的,債權人可將歇業企業與其清算責任人列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五、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過期后訴訟主體的確定問題
(一)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期限已屆滿,但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如該企業仍具有獨立的財產、固定的經營場所和人員,應當認定該企業仍具備法人資格,在訴訟中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法院可建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其予以處罰。
(二)如該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期限已屆滿,且已不具備法律規定的法人存在條件,雖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未吊銷其營業執照,法院仍應當認定該企業法人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該企業作為原告的,經其清算組織或清算責任人申請,法院應當變更該清算組織或清算責任人為原告。不申請的,裁定駁回起訴。該企業作為被告的,法院應當變更企業的清算責任人為當事人。
六 企業從原注冊地遷出后未重新辦理登記如何處理的問題
企業申請變更注冊地后未重新辦理注冊登記,由于這些企業的原登記機關已經辦理注銷,在新的登記機關又沒有登記,故其不再具有法人資格,從而也不具有民事訴訟的主體資格。審理中,應當變更企業的清算責任人為當事人參加訴訟。
七、對一些特殊的市場主體的資格認定問題
對各類交易市場、鄉、村工業公司、副業公司以及飼養場等沒有經工商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只有技術監督局發給的事業非法人代碼證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的市場許可證,由于其有一定的財產,故在訴訟中可比照其他經濟組織處理,視其具備訴訟當事人資格,并將其開辦單位列為共同被告。在責任承擔上,先由該市場主體承擔責任,不能履行部分由開辦單位承擔。
八、企業法人已被注銷,對注銷前原企業的債權債務引發的訴訟,如何確定訴訟主體
(一)企業法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撤銷、歇業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了注銷登記,原企業法人消滅。對于以原企業法人名義提起的訴訟,或被告是原企業法人的,法院應當告知原告以清算組織或清算責任人的名義起訴,或以清算組織或清算責任人為被告起訴。原告堅持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二)企業法人辦理注銷登記后,其清算責任人或保結人有權以原企業對外享有的債權起訴債務人。
(三)債權人有權以原企業遺留的債務起訴原企業的清算責任人或保結人。
九、企業法人終止后的民事責任承擔問題
(一)企業法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或歇業后,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對原企業進行清算,并以原企業的財產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關于清算責任人如何承擔責任。
1.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或歇業后,未按照規定成立清算組,法院變更有關清算責任人為被告的,應當判決清算責任人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對原企業進行清算,并以清算后的財產承擔責任。清算責任人一般不承擔原企業債務的清償責任。
2.清算責任人對原企業具有虛假出資、注冊資金投資不到位或抽逃注冊資金的情形,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清算責任人占有、侵吞、藏匿、轉移原企業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應當在其侵占、藏匿、轉移、處分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清算責任人對一個或多個債權人承擔的責任累計已經達到其應當承擔的數額限額的,對原企業的其他債權人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三)關于注銷保結人如何承擔責任。
1.保結人在《企業法人注銷保結書》中僅承諾對原企業未了債權債務負責處理,一般應理解為對被注銷企業的債權債務承擔清理責任,而非清償責任或對債務的擔保。如企業在被吊銷、撤銷或歇業后未經清算的情況下即被注銷,保結人應當承擔清算責任。故在訴訟中,一般僅應判令保結人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對被注銷企業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并以清算后的財產對債權人承擔責任。
2.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或歇業,經過適當清算程序對企業的債權債務清理完畢而注銷。債權人以原企業所欠債務起訴保結人的,保結人應當舉證對原企業進行清算且已完畢的證據。對債權人的起訴,保結人應當以原企業剩余的財產對債權人承擔責任。如原企業已無財產或現有財產不足清償的,保結人不承擔責任。
3.企業被吊銷、撤銷或歇業后,保結人對原企業具有虛假出資、注冊資金投資不到位或抽逃注冊資金的情形,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4.保結人占有、侵吞、藏匿、轉移原企業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應當在其侵占、藏匿、轉移、處分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保結人對一個或多個債權人承擔的責任累計已經達到其應當承擔的數額限額的,對原企業的其他債權人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5.保結人在《企業法人注銷保結書》中明確承諾對注銷企業的債權債務予以承擔或擔保,應當認定保結人受讓原企業債權債務或對原企業的債務進行擔保,實體處理上應按照債權債務轉讓或擔保作相應處理。
十、關于在審判中適用本意見需要注意的問題
鑒于目前本市法院在審理中對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撤銷、歇業以及被注銷后的訴訟主體和責任承擔問題的認定和處理不盡一致,為避免本意見下發執行以后發生新舊處理上的矛盾,本市法院在審判中適用本意見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本意見原則上適用于下發以后受理的一審案件以及日后發生上訴的二審案件。
(二)對于在本意見下發之前已審結并生效的案件,如當事人援引本意見規定為由申請再審的,法院不能僅因本意見規定進行再審。
(三)對于在本意見下發之前已受理的、尚未審結的一審案件,如原來的處理意見與本意見規定不一致的,受理法院應當適用本意見規定予以處理。
(四)對于本意見下發之前受理,下發時尚未審結的二審案件,如存在新舊處理不同的情形,二審法院原則上應遵循原來的處理意見予以審理,不宜僅以本意見規定為由對案件改判或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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