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企業下落不明,歇業,撤消,被吊銷營業執照,注銷后訴訟主體及民事責任承擔責任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
(2001年10月9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現就審判實踐中企業下落不明、歇業、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注銷后訴訟主體資格認定、清算主體及民事責任承擔等適用法律問題,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企業下落不明的訴訟問題
1、訴訟中,企業(被告)的法人執照雖未注銷,但法院在原告提供的企業主要營業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登記注冊地均不能查明其下落的,應告知原告繼續提供被告的地址;不能提供或提供的地址仍查無下落的,視為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可裁定駁回起訴。企業有共同責任人(共同被告)的,且該共同責任人并非下落不明、并能夠應訴的案件,應對下落不明的被告公告送達。
2、企業在訴訟中雖不應訴、出庭,但在上述的主要營業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登記注冊地有財產、人員的,應采用公告或留置送達方式送達。
二、企業歇業后的訴訟問題
3、企業歇業是指企業停止經營活動且不再繼續。企業歇業是企業終止的一種情形。實踐中,歇業一般分為兩種:一是企業自行申請歇業;二是企業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滿六個月尚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活動滿一年的,視同歇業。企業停業整頓,不存在終止情形的,不屬于歇業范疇。
4、訴訟中,法院依據原告提供的證據,認為能夠證明企業(被告)停止經營活動已滿一年,且不屬于停業整頓的,可認定企業處于歇業狀態。
企業已無財產和人員,但能查明企業公章、執照等由其上級主管單位掌握的,雖無本意見第3條規定的情形,仍應按歇業處理。
已歇業企業的年檢行為,不影響法院對企業歇業狀態的認定。
5、企業歇業后應依法進行清算。但在注銷登記前,其法人資格仍然存續。
6、企業歇業后,已成立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清算組延續歇業企業的法人資格,為訴訟主體,債權人起訴歇業企業應以清算組為被告。
7、企業歇業后,無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債權人起訴可以歇業企業和清算主體為共同被告。
債權人僅以歇業企業為被告起訴的,法院亦應受理。
8、企業歇業后,債權人以清算主體為被告起訴,要求被告承擔投資不足、抽逃資金、轉移資產逃避債務或清算責任的,法院應予受理。
9、一審立案后發現被告歇業的,應債權人申請,法院可追加清算主體為共同被告。
10、二審訴訟中,債務人歇業的,如已成立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可直接變更清算組為訴訟主體;無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的,訴訟仍繼續進行。債權人要求清算主體承擔投資不足、抽逃資金、轉移資產逃避債務或清算等責任的,應另行起訴。
三、企業被撤銷后的訴訟問題
11、企業被撤銷是指企業根據其上級主管部門的決定,自行或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辦理注銷登記,使企業法人資格消亡的特殊情形。企業被決定撤銷后應依法予以清理債權債務,清理后辦理注銷登記。
本意見所稱“企業被撤銷”,僅指企業被決定撤銷但未辦理或未辦理完畢注銷登記的情形。已辦理注銷登記的有關問題按照企業被注銷的規定處理。
12、企業被撤銷后,成立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的,清算組為訴訟主體,可以起訴應訴。債權人起訴被撤銷的企業應以清算組為被告。
13、企業被撤銷后,無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的,作出該撤銷決定的機構作為清算主體應參加訴訟。債權人起訴應以被撤銷的企業和作出該撤銷決定的機構為共同被告。
14、企業被撤銷后,債權人起訴作出該撤銷決定的機構,要求其承擔清算責任的,法院應當受理。
四、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后的訴訟問題
15、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企業法人在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未注銷登記前,雖然喪失經營資格,但其法人資格仍然存續。
16、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成立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清算組為訴訟主體,債權人起訴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應以清算組為被告。
17、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后,無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債權人起訴可以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和清算主體為共同被告。
債權人僅以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為被告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
18、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債權人僅以開辦單位或清算主體為被告起訴,要求被告承擔投資不足、抽逃資金、轉移資產逃避債務或清算等責任的,法院應予受理。
19、一審立案后發現被告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應債權人申請,法院可追加清算主體為共同被告。
20、二審訴訟中,債務人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如成立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可直接變更清算組為訴訟主體;無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的,訴訟繼續進行。債權人如要求清算主體承擔投資不足、抽逃資金、轉移資產逃避債務或清算等責任的,應另行起訴。
21、債權人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如已成立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清算組作為原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在訴訟中的權利義務由清算組繼受。
無清算組織的,清算主體可以申請加入訴訟作為共同原告;清算主體不申請加入的,不影響案件的繼續審理。
22、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且未成立清算組,其清算主體先于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或注銷登記的,因企業法人資格尚未消亡,訴訟繼續進行。
清算主體先于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成立清算組的,清算組可以與該企業作為共同訴訟主體參加訴訟。清算主體先于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未成立清算組的,或清算主體先于該企業被注銷登記的不再繼續追及。
五、企業注銷登記后的訴訟問題
23、企業注銷登記后,法人資格終止。
25、企業未經清算即被注銷登記,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門的注銷登記中承諾償債,債權人既可以對清算主體或承諾償債人擇一而訴,要求其承擔清償責任;也可以二者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26、被注銷登記的企業為債權人的,如有權利義務承受人,可應其申請直接變更其為訴訟主體;無權利義務承受人或權利義務承受人表示不參加訴訟的,終結訴訟。
六、清算主體
27、清算主體應依歇業、被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注銷登記企業的不同性質分別確定:
(1)國有企業以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為清算主體;
(2)集體企業以企業的開辦單位、部門,或投資人為清算主體;
(3)聯營企業以各投資主體為清算主體;
(4)子公司以母公司為清算主體;
(5)有限責任公司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主體;
(6)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規定負有清算責任的股東、或股東大會選定的股東為清算主體;股東大會不能選定清算組的,派員擔任董事會成員的股東為清算主體;
(7)外商投資企業應依據《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進行清算,成立清算組(清算委員會)。未成立清算組的,清算主體為各方股東。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方已不存在的,中方股東應通過申請特別清算程序對企業進行特別清算,成立特別清算委員會。未成立特別清算委員會的,中方股東為清算主體。
24、企業被注銷登記時,清算主體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門承諾企業注銷登記后遺留的債權債務由其負責的,債權人可以做出承諾的清算主體或第三人為被告,要求其承擔清償責任。
28、債權人起訴的清算主體有誤,法院查明后,應裁定駁回起訴。
29、公司股東較多時,債權人起訴要求股東承擔清算責任的,既可以全部股東為被告,也可以其中部分股東為被告。
債權人以部分股東為被告時,此部分股東應為公司章程規定負有清算義務的股東,或公司的大股東,或派員擔任公司董事會成員的股東。
但債權人要求股東承擔投資不足、抽逃資金或轉移財產等責任時,應針對具有投資不足、抽逃資金或轉移財產等行為的股東進行訴訟。
30、債權人起訴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后,債權人申請追加清算主體時,清算主體成員較多,依據有關規定又不能產生清算組的,法院可直接指定清算組人選,并限期清算。指定的清算組成員應為派員擔任公司董事會成員的股東。
七、清算主體的民事責任
31、清算主體參與訴訟的基本民事責任為清算責任。
清算責任包括以下內容:(1)對原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以原企業的財產清償債權人的債權;(2)原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依據《破產法》、《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債務人破產。
32、法院判令清算主體承擔清算責任的,應限定清算責任期限。清算期限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一般可限定6個月內清算完畢。
33、債權人以企業和清算主體為共同被告,清算主體承擔清算責任的,應判決債務人承擔給付義務;清算主體承擔清算責任,并以清理的債務人財產承擔債務人的清償責任。
債權人僅起訴清算主體要求其承擔清算責任的,可判決清算主體對債務人進行清算,承擔清算責任。
34、清算主體在法院確定的期限內未盡清算責任,或在企業存在歇業、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等情形后一年內不盡清算責任的,債權人可直接申請法院指定有關單位成員進行清算。法院指定中介機構進行清算的,清算費用由清算主體承擔。
35、清算主體在法院確定的期限內未盡清算責任,或在企業存在歇業、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等情形后一年內不盡清算責任,造成企業財產毀損、滅失、貶值等,致使債權人的債權遭受實際損失的,清算主體應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責任應限定在清算主體未盡清算責任所形成的損失范圍內。
36、企業的投資人作為清算主體存在投入注冊資金不實,但已達到企業法人注冊資金法定最低數額的,或存在抽逃資金、轉移資產逃避債務等行為的,應在其投資不實、抽逃、轉移資產的范圍內對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37、企業的投資人作為清算主體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未達到企業法人注冊資金法定最低數額,且企業在訴訟時自有資金亦未達到企業法人注冊資金法定最低數額的,應認定為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由清算主體承擔清償責任。
38、清算主體在工商登記管理機關注銷企業登記時,承諾對企業遺留的債權債務負責的,或表示企業的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而實際并未清理的,清算主體應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
企業債權債務經合法清算程序清理完畢,債權人未在清算期間申報,而喪失受償權利的,清算主體不承擔責任。
39、債權人不要求清算主體承擔清算責任,而要求清算主體與企業共同承擔或獨自承擔賠償或清償責任,但清算主體沒有承擔賠償或清償責任事由的,應判決駁回債權人對清算主體的訴訟請求。
八、其他
40、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其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受到限制,應停止清算以外的經營活動。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為訴訟主體,清算組組長為負責人。未成立清算組的,法院在法律文書中應將企業列明,并在審理查明事項中說明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有關情況。
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以該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參加訴訟。對于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不能證明其身份的,應要求其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單位的證明。
41、訴訟中,債權人主張企業投資不實的,對企業投資是否到位的舉證責任,應由企業或企業的開辦單位承擔。
42、清算組作為訴訟主體,或企業與清算主體為共同訴訟主體的,應依據最高法院確定的有關經濟案件案由確定案件案由,案由不因清算組或清算主體參加訴訟而改變。
債權人僅起訴清算主體,要求其承擔清算責任的,案由應確定為企業清算糾紛。
債權人僅起訴清算主體,要求其承擔投資不足、抽逃資金轉移財產等侵權責任的,案由應確定為侵權賠償糾紛。
43、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院《審理經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及其他批復內容與本意見矛盾的,以本意見為準;已經受理尚未審結的案件適用本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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