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人社規字〔2017〕10號
市人力社保局關于女職工產假有關問題的通知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委辦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619號),切實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保護女職工和嬰幼兒健康,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女職工產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女職工正常生育產假為98天,其中預產期前可以休假15天。預產期前生育導致產前休假未滿15天的,剩余部分與生育后產假合并使用;預產期后生育導致產前休假超過15天的,超出部分按照病假有關規定處理。生育遇有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增加產假30天;不能增加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
產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
二、懷孕的女職工終止妊娠的(含人工終止),其所在單位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按下列規定給予產假:
(一)女職工妊娠不滿12周終止妊娠的,產假15天;
(二)妊娠滿12周至不滿16周終止妊娠的,產假30天;
(三)妊娠滿16周至不滿28周終止妊娠的,產假42天;
(四)妊娠滿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產假98天。
三、符合計劃生育規定懷孕的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含人工終止),已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產假期間按有關規定享受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按規定計算的產假期間工資,高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生育津貼,差額部分應按照規定或約定的日期足額發放給女職工本人。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應按日計算、按月發放產假期間工資。
前款所稱產假期間工資,按女職工休產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除以30.4后乘以享受產假天數確定。女職工在本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在本用人單位實際工作月份計算。
四、鼓勵用人單位與女職工通過平等協商,在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含工資集體協議和女職工勞動保護專項集體合同)中,約定產假期間相關待遇發放的銜接辦法,但約定的標準不得低于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
五、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等用人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通知。
六、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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