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機制建設的實施意見
云人社發〔2018〕17號
各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機制建設的意見》(人社部發〔2017〕70號)精神,進一步加強我省勞動人事爭議裁審銜接機制建設(以下簡稱裁審銜接機制建設),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切實促進勞動人事關系和諧,有效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現結合工作實際,提出如下貫徹意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加強裁審銜接機制建設的重要意義
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裁審銜接機制建設,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舉措;是深化依法治國實踐、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重要內容;是健全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制度、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具體措施。加強裁審銜接機制建設,對于暢通當事人權利救濟渠道,更好發揮仲裁簡便快捷的優勢與司法的引領、推動、保障作用,進一步形成解決爭議合力,增強仲裁和訴訟公信力,提高爭議處理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循序漸進,逐步統一裁審受理范圍和法律適用標準
(一)逐步統一裁審受理范圍。 各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法律規定,逐步統一社會保險爭議、人事爭議等爭議的受理范圍,統一勞動人事爭議立案案由和案件分類標準。仲裁委員會要改進完善勞動人事爭議受理立案制度,依法做到有案必立,逐步推行立案登記制,切實發揮仲裁前置的功能作用。
(二)逐步統一事實認定標準。 各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要結合案件具體類型,依照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認定案件事實。同時,也要注重人社部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頒布的行政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依法查明爭議事實,重證據,重調查研究,探索推動仲裁、訴訟階段的事實認定、證據采信等實現共享,探索統一證據相關規則,實現疑難問題的事實認定標準一致。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委托查證制度,對于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可互相委托對相關事項進行查證。
(三)逐步統一裁審法律適用標準。 各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處理勞動人事爭議。對于法律規定不明確等原因造成裁審法律適用標準不一致的情況,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或指導意見執行。各級人社部門和人民法院要結合裁審工作實際,共同加強對法律適用問題的調查研究,及時對相關情況進行會商,對形成的意見或建議分別上報最高人民法院和人社部,供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時提供參考。
三、以多元化為導向,深化裁審銜接工作融合對接
(一)規范受理程序銜接。 對未經仲裁程序直接起訴到人民法院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對已受理的,應駁回起訴,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因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且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人民法院應及時將該案的受理情況告知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應及時決定該案件終止審理。
(二)規范調解程序銜接。 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要定期交流,加強溝通,最大程度發揮仲裁、訴訟在調解中的各自優勢。同時探索建立調解協議書的仲裁審查、司法審查銜接制度,仲裁委員會在審查確認調解協議書時發現當事人還有其他民事爭議的,建議雙方同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確保爭議得以一次性解決。仲裁委員會還可以邀請工會、行業組織、工商聯等相關單位和部門參與調解工作,建立既符合糾紛解決規律,又適應法治社會發展,更能滿足當事人各種需求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三)規范審理程序銜接。 仲裁委員會決定撤銷案件、作出補正決定等,當事人已經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仲裁委員會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人民法院通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可能撤銷終局裁決的,可先聽取作出裁決的仲裁員意見。人民法院發現仲裁裁決遺漏仲裁請求事項的,在繼續審理的同時,應當通知仲裁委員會書面反饋認定事實和處理意見。在審理案件中,仲裁委員會可到人民法院查詢相關判例,人民法院可到仲裁委員會調取仲裁案件審理的卷宗,法官可直接與仲裁員就裁決相關情況進行溝通核實。
(四)規范保全程序銜接。 仲裁委員會對在仲裁階段可能因用人單位轉移、藏匿財產等行為致使裁決難以執行的,或者存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應告知勞動者或當事人通過仲裁委員會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勞動者申請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及時向人民法院轉交申請書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等相關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駁回申請的,應將裁定書送達申請人,并通知仲裁委員會。
(五)規范執行程序銜接。 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先予執行的,應向有執行權的人民法院移送先予執行裁決書、裁決書的送達回證或其他送達證明材料;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相關規定執行。人民法院要加強對仲裁委員會裁決書、調解書的執行工作,加大對涉及勞動報酬、工傷保險待遇爭議特別是集體勞動人事爭議等案件的執行力度。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共同商討,積極采用公證送達方式助力送達難題的解決,同時有條件的仲裁委員會和基層人民法院可嘗試結合快遞公司、電商企業,創建社會化送達的新模式,共同化解送達和執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仲裁委員會處理重大案件時,及時向人民法院通報案件的處理進程和當事人是否有過激行為等關鍵信息,便于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查封、凍結措施;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有工資拖欠等勞動爭議可能引發社會矛盾的,及時告知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執行決定的,及時通報作出裁決的仲裁委員會。
四、完善機制,確保裁審銜接工作有序推進
(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人民法院要輪流牽頭定期組織召開聯席會議,省級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聯席會議,州(市)、縣(市、區)及案件較多的縣(市、區)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可不受地域、級別限制建立定期或不定期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制度共同研究分析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形勢,互相通報工作情況,溝通協調爭議仲裁與訴訟中的受理范圍、程序銜接、事實認定標準、法律適用標準等問題,及時研判解讀新出現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交流案件審理心得、總結協作辦案的經驗做法等,形成相對統一的法律適用意見,推進裁審工作有效銜接。
(二)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人民法院要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工作信息和統計數據的交流,定期對各自系統內部涉及勞動人事爭議、社會保險爭議等方面的業務指導性文件、案例選編等材料進行交換。每年1、4、7、10月的20日前相互通報上季度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統計數據、案件質量分析等方面情況,實現信息互通和數據共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爭議案件處理情況追蹤,做好裁審對比情況統計分析,對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起訴的案件要定期回訪并與辦案法官溝通,人民法院要積極支持和配合,及時向仲裁機構反饋案件信息及裁判意見。要建立健全案卷借閱制度,做好案卷借閱管理工作,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可根據辦案工作需要,依照法律規定,對除依法不能公開的案件信息外,實現互相借閱、復印案件卷宗。有條件的地區,可以試行電子案卷借閱或通過信息平臺共享電子案卷,并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逐步探索以數據實時傳輸、信息互通共享為特點的裁審銜接辦案系統。
(三)建立疑難復雜案件辦案指導制度。 各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要加強對疑難復雜、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研討和交流,針對案件處理中的熱點、焦點、難點問題著重分析裁審差異、成因及法律后果,可在召開聯席會議的同時,舉行典型案例研討會,開展類案分析、聯合篩選并發布典型案例,充分發揮典型案例在統一裁審法律適用標準、規范裁審自由裁量尺度、服務爭議當事人等方面的指導作用。
(四)建立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巡回審判點制度。 有條件的地區,基層人民法院可以探索在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較為集中的仲裁委員會設立巡回審判點,并建立勞動人事爭議聯動處理工作機制。在節約當事人訴訟成本,優化訴訟資源配置的同時,進一步暢通當事人維權渠道,提升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效能。
(五)建立聯合培訓制度。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人民法院要通過集中培訓、以會代訓、遠程在線培訓等方式,通過加載裁審銜接課程、共同開發培訓課程等舉措,建設培訓師資庫,聯合開展業務培訓,增強辦案人員的素質和能力,促進提高裁審銜接水平。要定期、不定期邀請對方人員參與案件的現場或遠程庭審觀摩,尤其是作出裁決的仲裁員應主動申請參與旁聽所裁案件的法庭庭審,借鑒庭審技巧及經驗并相互交流意見,共同提高庭審與裁判的質量與效率。
(六)建立相互建議制度。 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可通過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就仲裁和審判工作中認為應當注意的程序、實體、工作制度以及工作作風等方面提出建議,共同提高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裁審工作的質量和效果,共同維護雙方的權威與形象。
五、加強領導,確保裁審銜接工作取得實效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加強裁審銜接機制建設工作,將其作為推進建立中國特色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制度的重要措施,納入勞動人事關系領域矛盾糾紛多元處理工作布局,加強領導,統籌謀劃,結合當地實際聯合制定實施意見,切實抓好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主動加強與人民法院的溝通協調,通過加強組織領導為加強裁審銜接機制建設提供堅強的組織保障。
(一)成立裁審銜接工作辦公室。 各地要成立裁審銜接工作辦公室,負責統籌推進裁審銜接工作,辦公室組成人員包括裁審銜接聯絡員。省級裁審銜接工作辦公室負責加強對州(市)、縣(市、區)裁審銜接工作的指導和督促檢查,擬定裁審銜接工作規程,推動裁審銜接工作順利開展。
(二)指定裁審銜接聯絡員。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確定一名調解仲裁科室負責人或者仲裁院負責人為聯絡員,各級人民法院應確定一名民事審判庭負責人為聯絡員,人民法院成立專業審判組織審理勞動人事爭議的由該專業審判組織負責人為聯絡員,具體負責裁審銜接工作的聯系與溝通。裁審聯絡員統一負責本單位的裁審銜接工作,本單位有關處、科、院、庭、室要積極參與配合。裁審聯絡員的具體工作職責包括:負責日常工作、會議聯絡、按照信息共享制度,傳遞相關工作資料等日常聯絡和協調工作。
(三)建立互派人員機制。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人民法院可選派各自的業務骨干和優秀青年工作人員到對方單位進行掛職鍛煉,仲裁委員會可選派優秀人員到人民法院擔任人民陪審員、法官助理等職務學習鍛煉,人民法院可通過組織程序,選派優秀法官到勞動仲裁機構掛職鍛煉,讓兩個機關的相關人員切身體會裁審銜接的實踐差距,在角色互換的過程中不斷提出問題,找出解決方案,不斷總結經驗,為裁審銜接機制建設的更趨完善提供幫助。
(四)建立裁審銜接通報機制。 省級裁審銜接工作辦公室定期編發裁審銜接情況通報,對裁審銜接進展情況、經驗做法、統計分析、典型案例、問題解答等匯總后刊發,加強對市、縣裁審銜接工作的指導和督促檢查,推動裁審銜接工作順利開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人民法院要加大政策引導和宣傳力度,積極探索法制宣傳教育方式,聯合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發布勞動爭議審理白皮書等活動,增進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裁審銜接工作的了解,引導當事人依法理性維權,為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爭議營造良好氛圍。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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