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勞務派遣單位:
根據《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人社部令第19號)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需要延續行政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許可機關提出延續行政許可的書面申請。為做好勞務派遣單位延續行政許可的受理工作,現將辦理延續行政許可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所需提交的要件
1.原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申請表(附表1);
4.財務審計報告(由會計師事務所對三年來的勞務派遣業務進行財務專項審計,并出具財務審計報告);
5.三年以來的經營情況書面報告,內容包括:
(1)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以及訂立勞動合同、參加工會的情況(附表2);
(2)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附表3);同時,提供公司年度總分類賬和公司年度應付職工薪酬明細;
(3)被派遣勞動者派往的用工單位、派遣數量、派遣期限、用工崗位的情況(附表4);
(4)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情況以及用工單位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
(5)設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況。
二、辦理流程
1.申請。勞務派遣企業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書面申請。
2.受理。材料齊全的當即受理;不齊全的,補正后受理。
3.核驗。對申請延續行政許可的勞務派遣單位提交的材料,有必要的,許可機關將與稅務、工商、社保、勞動監察等部門進行核驗,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延續行政許可決定并發證。
三、要求
1.請需要延續行政許可的勞務派遣單位在有效期屆滿前60日前向許可機關提交書面申請和書面材料,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將按新申請經營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辦理。
2.提交的三年以來的經營情況報告,要詳細說明三年來的勞務派遣營業收入、利潤情況,勞務派遣人員數量及用工單位數量的增減變化情況和原因,訂立勞動合同及參加工會情況,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等。
3.所有提供的材料均為勞務派遣業務,特別是提交的三年財務審計報告,必須是對勞務派遣業務的財務審計,避免將勞務派遣單位經營的其它業務(如代理、外包、分包等)與勞務派遣業務混在一起審計。如有此類情況,許可機關將不予受理所提交的延續申請,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勞務派遣單位自行負責。
4.填寫附表2、附表3、附表4時,請詳細閱讀填寫說明,每個年度需分別填寫一張表,如:勞務派遣單位是2014年1月1日取得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應分別填寫2014年、2015年、2016年(2016年的數據截止時間為申請延續前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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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申請表
表2-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表
表3-企業社會保險費繳納匯總表
表4-派往用工單位情況統計表
沈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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