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1日,全市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在成都召開。本次會議之前,市中院向全市兩級法院收集了當前民商事審判工作中亟待解決的相關疑難問題,在反復研究并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于本次會議中就涉及民商事審判工作中十六大類84個疑難問題形成了相對統一的處理意見,并經本院2017年第22次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現作為本次會議紀要下發,由兩級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審理中參照執行。
三、勞動爭議類
(一)涉工傷保險待遇方面
12.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勞動者請求參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賠償的,案由為工傷保險待遇糾紛還是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案由應根據勞動者提起訴訟所依據的實體法確定。
(1)若勞動者要求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由違法分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案由為勞動爭議糾紛。此類案件先應有社保部門認定工傷的決定書,勞動者的傷殘等級須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傷殘鑒定,且向法院起訴前須經仲裁前置程序。否則應駁回起訴,并向勞動者釋明;
(2)若勞動者請求按照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等侵權責任的標準,主張由侵權人賠償人身損害的,案由則為提供勞務者受害糾紛。此類案件中,傷者的傷殘等級適用《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標準》。
13.勞動者要求違法分包方按工傷保險待遇承擔責任的,勞動者應享受所有的工傷待遇項目由哪些?如何負擔?
在行政部門已認定勞動者所受傷害系工傷的前提下,勞動者應享受《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所有的工傷待遇項目,并由用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用工單位承擔責任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14.勞動者因工受傷主張工傷保險待遇的,已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持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的,是否還應支持后續醫療費?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支付的前提是勞動合同解除或期滿終止。在人民法院已支持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后,不再支持后續醫療費。但《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情形除外,此種情形應根據上述條款由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15.工傷與第三人侵權競合時,工傷職工同時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和侵權損害賠償,哪些項目可以雙重賠償,哪些不能雙重賠償?
第三人侵權與工傷保險待遇競合的,勞動者可以同時主張侵權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但工傷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或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時,不再重復支付第三人已支付的醫療費。工傷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或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賠償的,可以在第三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向第三人追償。
16.職工因工死亡的,撫恤金應如何計算?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還是《四川省勞動保障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供養親屬撫恤金應按照標準對供養親屬按月發放。但對于符合條件的因工死亡農民工的供養親屬,選擇一次性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計算方法應參照《四川省勞動保障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上述條款規定:“供養親屬為子女的,以18周歲為失去供養條件,以按月方法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進行計算;其它供養親屬,以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計算20年,但55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最低不少于5年。”
(二)涉裁訴銜接方面
17.當事人申請仲裁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勞動人事仲裁機構按照自動撤回仲裁處理后,該當事人又提起仲裁申請,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通知,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因如何處理?
人民法院對該類案件應予受理,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屬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18.當事人不服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或不予受理裁決、決定或通知向人民法院起訴后,撤回起訴或被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當事人之后又起訴的,應如何處理?
當事人在法定起訴期限內又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在超過法定起訴期限后又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三)涉社會保險方面
19.在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又不能補辦的情況下,勞動者要求賠償損失的,應如何認定損失?
(1)醫療、生育保險損失。參照已購買醫療、生育保險的同類人員所應當享受的醫療、生育保險待遇確定(由相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證明)。
(2)工傷保險待遇損失。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計算。
(3)失業保險損失。在滿足領取失業保險的前提下,參照已購買失業保險的同類人員在失業后至重新就業期間可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確定(由相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證明)。
20.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的,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足額購買社會保險造成其損失為由引發的糾紛,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該種情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規定,不屬于人民法院應予處理的案件范圍,應駁回起訴。
(四)涉待遇、經濟補償方面
21.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勞動者是否享受帶薪年休假?
出租車駕駛員等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行業,在滿足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條件后,該行業內的勞動者仍應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若其未休年休假,也依法享有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的權利。
22.勞動者的入職時間在2008年1月之前,若涉及經濟補償金的給付,應如何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為界進行分段考量。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在2008年1月之前,勞動者主張經濟補償金的,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十五條的規定,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從勞動者入職之日起計算。對于2008年1月1日以前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參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五條:“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對于2008年1月1日以后的經濟補償金,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2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對經濟補償金、加班工資等支付金額約定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是否有效?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于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如經濟補償金及加班工資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不繳納社會保險而將社保費用按月支付給勞動者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約定無效。
(五)涉用人單位主體方面
24.仲裁階段總公司和分公司均為被申請人,僅總公司不服裁決起訴至法院的,分公司在訴訟中的地位如何確定?
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分公司作為第三人進入訴訟。
25.分支機構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進行訴訟的,總公司或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是否應參加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故在上述案件中,應當追加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26.在集團公司中,母公司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能否直接適用于子公司?
母公司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不能直接適用于子公司。若要適用,仍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子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并依法在子公司內部公示或告知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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