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實務中經常碰到勞動者苦于維權缺乏證據的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是勞動者依法維權的基礎性事實。當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該如何舉證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呢?筆者通過以下的一則案例比較直觀地闡述。
案情簡介
楊某某于2018年4月至某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淬火加工工作。被申請人處會計通過銀行打卡支付楊某某工資。2018年11月24日,楊某某在工作過程中受傷。某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為楊某某申報工傷。楊某某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依法確認雙方自2018年2月23日至2018年11月24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楊某某向仲裁委提供了其女與該公司的投資人朱某某就傷殘待遇賠償進行電話溝通的錄音、該公司會計通過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打卡支付楊某某工資的交易明細。某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證據均不予認可,認為雙方是雇傭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請求駁回其仲裁請求;但并未提供證據予以反駁。
爭議焦點
楊某某提供的證據能否證明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案例分析
依據勞動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故仲裁委認為,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楊某某與某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均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楊某某從事有報酬的勞動,受該公司的管理,且楊某某提供了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初步證據即電話錄音、工資卡打卡明細;被申請人未提供證據予以反駁,楊某某提供的勞動系該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故仲裁委依法確認雙方自2018年2月23日至2018年11月24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綜上,對于處于相對弱勢的勞動者,在事實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必須要強化自我保護意識,事先注意收集和保留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相關憑證,如工資單、工資簽收單、考勤卡、工友證明,包括電子郵件來往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證據。勞動者只有學會理性維權,才能確保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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