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抓好“六保”促進“六穩”,改善就業環境、筑牢民生底線,切實做好民生保障工作,貴州省法院、貴州省人社廳從勞動爭議糾紛方面著手,在全省精選出8個典型案例向社會公開發布。
典型案例涉及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勞務合同、經濟賠償金、競業限制、高校畢業生就業等勞動爭議,旨在通過以案釋法的方式,普及勞動法律知識,規范企業用工管理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預防和減少勞動爭議發生,促進就業環境和諧穩定。
(一)基本案情
朱某系某大學2018屆畢業生,其畢業離校時間為2018年6月13日,畢業證的注冊日期為2018年7月1日。朱某在校期間曾于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在某旅行社公司處實習,其在實習期間及結束之后存在接受某旅行社公司指派接帶旅游團隊的事實,報酬實行“一團一結”,朱某對于某旅行社公司的委派具有一定的自主選擇性。2018年6月14日晚8時至當月17日下午,朱某作為導游接受某旅行社公司的派團,帶團游覽。6月15日9時許,因帶團所乘客車發生事故,致使朱某受傷。雙方陳述雙方非勞務派遣用工方式。經勞動仲裁,朱某不服訴至法院。
(二)裁判結果
該案由貴陽市觀山湖區人民法院審理。法院認為,朱某已于2018年6月13日離校,且雙方也證實朱某的實習期已于2017年8月結束。某大學出具的2018年5月底已完成所有學業任務、離校時間等相關證明足以說明朱某不存在課業任務,不存在利用業余時間的問題,因此對于朱某在某旅行社公司處勞動的性質,不應認定為勤工助學,可以認定雙方之間存在用工關系,其具體用工形式應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用工合同(勞動合同)。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其勞動合同期限應為2018年6月14日下午8時至當月17日旅行團的全部行程結束時止。故雙方在2018年6月14日下午8時至當月17日朱某受某旅行社公司委派所帶旅行團行程結束時止的期間內存在勞動關系。
(三)典型意義
大學生辦理離校手續后,尚未領取畢業證即參加工作時,若其學習經歷等不可能影響到勞動合同履行的,可以認定與用人單位具有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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