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并不必然形成勞動關系
作者: 來源: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1-02-20 12:11:00 瀏覽量:
裁判要旨
非以建立勞動關系為目的而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并未實際履行的,人民法院應注重探究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對當事人基于勞動關系而提起的相關訴求不予支持。
案情簡介
甲公司與王某分別于2012年4月15日、2014年5月1日簽訂過兩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王某工作職務為副經理,月工資標準為一萬元。2018年3月13日,甲公司向王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在上述期限內,王某作為甲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全程參加了(2014)皇民一初字1409號及(2016)遼0106民初4283號民事案件的訴訟活動。甲公司分別于2016年5月16日、2016年11月4日、2016年12月14日、2017年4月29日、2017年5月8日向王某名下銀行卡支付人民幣30000元、225元、20000元、12000元和50000元。王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甲公司出具收條一張,內容為“今收到訴訟勞務費叁萬整。已全部結清”。王某于2017年5月9日向甲公司出具情況說明,內容為“崔某與甲公司涂裝工程合同二審糾紛一案由王某代理,代理費收取為風險代理。特此說明”。王某起訴要求支付工資以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甲公司辯稱王某實際上是甲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勞動合同是為了向法院出具證明王某是公司員工。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但王某實際上是甲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勞動合同是為了向法院出具證明其公司員工資格。甲公司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王某的款項并非工資,而是委托訴訟代理費。故甲公司與王某雙方并無建立勞動關系的真實意思,認定王某與甲公司之間并無勞動關系,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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