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吳某某經朋友方某某介紹在2014年7月份到某公司處上班,開始從事警衛工作,后又從事機械配件的生產、裝卸、運輸等工作,月平均工資約3500元。吳某某未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9年7月25日上午9時許,吳某某在裝卸時被機械配件砸傷,送往滄州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2019年9月26日吳某某向勞動人事爭議調節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勞動關系,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吳某某不服,訴至法院。
【案件焦點】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繼續工作應否認定勞動關系?
【法官說法】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繼續工作應否認定勞動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是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制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項的授權,以上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同時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6979號建議的答復》人社建字【2019】37號明確指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愿意繼續工作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關系可以按勞務關系處理。
吳某某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即60歲(2017年3月21日)之后,繼續在公司工作期間,雙方之間不屬于勞動關系。
【法官后語】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水平的提高及人口老齡化問題的加劇,越來越多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再次或繼續就業,已經形成一個龐大的群體。由于法律規定不明確,各地做法不一,此類人員在維權時,常常遭遇困境。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6979號建議的答復》人社建字【2019】37號明確指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愿意繼續工作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關系可以按勞務關系處理。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繼續工作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不應認定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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