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工作滿15年,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能否解除勞動關系?
作者:馬超、穎韜 來源:杭州市上城區人社局 發布時間:2022-10-19 16:19:00 瀏覽量:
案例簡介
2004年3月,梁某入職某物業公司,擔任設備維修員,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21年2月18日,梁某在維修中發生嚴重違規操作行為。公司根據規章制度,以梁某嚴重違反安全操作規則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梁某承認自己有違規操作行為,但認為自己在公司已連續工作達15年,還有3年就要退休了,公司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公司不予理會。梁某便申請仲裁,要求裁定物業公司與他恢復勞動關系。
仲裁結果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裁定駁回仲裁請求。
案例評析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該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此情形作為禁止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只是禁止用人單位以勞動者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工作、勞動者不勝任工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裁員等理由,與無過失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能提供證據,證明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為勞動者有嚴重過錯,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即不違法。
本案中,梁某違規操作,嚴重違反公司管理規定,公司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合法解除。因此,梁某主張恢復勞動關系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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