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有些公司會找熟人過來工作,熟人關系可能會給工作帶來便利,但往往因為是熟人,雙方不會簽勞動合同,因此便引發一些糾紛。
基本案情
游藝公司系自然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劉某系該公司的股東及法定代表人,張某是劉某大學同學。
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3月19日期間,游藝公司通過網絡指使張某提供服務,服務內容主要系為該公司經營的搖搖車等游戲機送設備、回收投幣、報送維修等。
其間,游藝公司為張某繳納了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并不定期通過劉某的個人銀行賬戶及網絡賬戶多次向張某發放勞動報酬,數額不一,累計17000元。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簽訂勞務協議,游藝公司未對張某進行考勤、考核。
用工關系終止后,張某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與游藝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并支付拖欠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等。
仲裁裁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并支持張某關于工資等訴求。
游藝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請求確認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僅系勞務關系,并判令不支付工資及補償金等費用。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游藝公司作為合法注冊的企業,具有用工主體資格,其主營業務為游樂設備、玩具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游樂設備租賃等。
張某所從事的工作屬于該公司的主營業務范疇。
張某通過微信工作群接受游藝公司的工作安排,時間跨度長,內容指示穩定,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個人銀行賬戶發放工資,雙方符合勞動關系的形式。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游藝公司與張某之間自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3月19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游藝公司應當支付張某工資、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兩倍工資差額及經濟補償金等共計77482.76元。
判決后,游藝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律指引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代表勞動關系就不成立。
本案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雙方已經實際履行權利義務而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依法應予確認。
因未能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須承擔雙倍工資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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