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在建筑工地受傷,建筑公司卻拒絕為其申報工傷老板通過個人發工資就能不認勞動關系?
入職某建筑公司的農民工張濤(化名),入職后由老板陳某每月以現金或微信轉賬形式發放工資。2021年4月17日,張濤在工作時不慎從梯子上墜落摔傷,建筑公司不認可與張濤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拒絕為張濤申報工傷。
在北京市總工會的幫助下,經歷了一年多一裁兩審程序后,張濤終于拿到了期盼已久的終審判決書。判決最終認定了他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使他得以申報認定工傷。
張濤于2018年3月經朋友介紹,認識了某建筑公司老板陳某并入職該公司,崗位為建筑彩鋼施工人員,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入職后由陳某統一安排住宿,工作地點不固定,全由老板根據施工項目安排。工資標準一天350元,每月10500元,由陳某以現金或微信轉賬形式發放。
張濤及其他工友一度認為自己是在跟著老板一個人干活兒,后經核實得知,該建筑公司是自然人獨資公司,股東及法定代表人均為陳某。
2021年4月17日,張濤在工作時不慎從梯子上墜落摔傷,造成肋部骨折。該建筑公司不認可與張濤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拒絕為其申報工傷。建筑公司認為,張濤是經朋友介紹認識了陳某,其與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建立的是個人關系,陳某也并未按月向張濤支付固定的工資報酬。張濤并非在固定時間內提供勞動,其和公司之間并不存在考勤記錄。
張濤家庭經濟情況堪憂,其在外打工,是家里唯一的經濟來源,婚后與妻子育有一子,孩子年齡尚小,目前正是需要用錢的時候,現在身受重傷無法工作,家里喪失了唯一的收入來源。
2021年7月,張濤經朋友指點了解到,像他這種情況可以到工會申請法律援助。他聯系到了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經指派,由工會法律援助律師孟方超作為本案的承辦律師。
2021年8月,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審理該案。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有三方面的判斷依據:一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具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是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三是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仲裁委認為,結合到本案,建筑公司和張濤雙方均為適格勞動關系法律主體,張濤所提供的勞動是建筑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張濤接受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管理,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公司團隊人員提供住宿并進行考勤管理,同時,張濤從公司法定代表人處獲得工資報酬。張濤與建筑公司之間符合確立勞動關系的相關特征。
據此,仲裁委采納了援助律師的建議,支持了張濤的仲裁請求,認定張濤與某建筑公司2018年3月至2021年7月23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公司不服,繼續起訴、上訴,走滿了一裁兩審的全部法律程序。在援助律師的不懈努力下,近日,張濤拿到了終審判決,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確認張濤與該建筑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本案最終塵埃落定。張濤終于可憑此判決依法申請工傷認定。
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工會勞模法律服務團成員沈騰律師認為,這是一起典型的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引發的工傷事故糾紛案件。本案中,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通過法律援助律師準確剖析案情,嚴密論證張濤與建筑公司之間符合確立勞動關系的三個核心特征,依法維護了張濤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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