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1年1月,小張經朋友介紹,受李某雇傭,為李某尋找司機,負責送車、掛牌等工作,日工資150元到300元不等,由李某通過微信轉賬支付。2021年7月份,小張向李某表達想長期為李某工作的意愿,后雙方約定月固定工資為7000元,當月工資下月發放,由李某通過微信方式支付。從2022年10月起,李某未再給小張安排工作,也未支付過工資。因李某長期雇傭小張為A公司和B公司提供車輛過戶及車輛取送工作,小張認為李某就是A公司、B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小張是與兩公司建立的勞動關系,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其與A公司、B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兩公司向其支付欠付工資1萬元和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雙倍工資差額6萬元。
A公司、B公司辯稱,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小張負有舉證證明其實際用工單位的責任,而小張并無證據證明與A公司、B公司存在管理與被管理關系,明顯存在混淆案件事實情形;二是小張并非A公司、B公司的員工,公司未向小張發過工資,也未要求其遵守公司管理制度;三是小張在2021年7月至2022年9月期間實際是由李某雇傭其為A公司、B公司從事過戶車輛取送工作、由李某按月向其發放工資,其應與李某形成雇傭關系。
分析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第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考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解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關系的建立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為前提。根據本案已查明事實,小張在案中所作陳述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和兩公司之間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其主張和兩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依據不足,故對小張要求確認其和兩公司自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0月13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鑒于本院已認定小張和兩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故對小張要求兩公司支付拖欠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亦不予支持。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小張的訴訟請求。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laodongguanxi/11426.html
上一篇:不存在勞動關系也能認定成工傷?
下一篇:工傷認定是否以勞動關系存在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