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能夠認定工傷嗎?在通常情況下,大多數(shù)人都會認為,工傷的認定應以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但實際上,為全面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特殊情形下,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也可認定為工傷并享受工傷待遇。日前,滎陽市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案件詳情
某工程公司作為發(fā)包方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將部分工程項目勞務分包;自然人周某承包了該工程公司的部分木工工作。2021 年 9 月,魏某跟隨周某到該工程公司項目工程上從事木工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21 年 10 月 ,魏某在搭架子過程中墜落受傷,隨即被送往醫(yī)院治療。2022 年 6 月 ,魏某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22 年 8 月,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為魏某受到的傷害屬于工傷。該工程公司不服該工傷認定決定,遂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案涉工傷認定決定。
法院審理認為,在一般情況下,受害職工與工傷責任主體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是認定工傷的必備前提條件之一,但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特殊情形時,并不以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這也是對勞動者的特殊保護。具體到本案,該工程公司將工程分包給了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周某進行施工,而魏某系周某聘用的職工,且魏某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傷害的,因此,在此前提下,人社局作出的認定魏某屬于工傷的決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該工程公司要求撤銷該工傷認定的理由缺少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故判決駁回該工程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在建筑行業(yè),經常會出現(xiàn)建筑公司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或組織,也就是我們俗稱的“包工頭”,包工頭再另行雇傭勞動者進行施工。這些勞動者與建筑公司之間一般不存在勞動關系,但他們如果在施工工程中發(fā)生事故造成損傷,建筑公司是需要承擔用工責任的,勞動者也可進行工傷認定并享受工傷待遇。勞動行政部門其實也出臺了相關規(guī)定,對建筑施工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yè)務)轉包、分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或組織,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這些用人單位需承擔用工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將承包業(yè)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yè)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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