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單位不能因工程分包否認勞動關系(干某某訴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安徽分公司工傷待遇案)
【案情簡介】
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安徽分公司承接了合肥市某醫院住院部大樓工程。干某某于2011年2月22日在該工程項目部從事瓦工工作。同年3月26日,干某某在工作過程中發生事故受傷。2011年7月4日和2011年9月6日,干某某分別經合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由合肥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勞動功能障礙為十級。此后,干某某申請仲裁并得到支持。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安徽分公司不服勞動仲裁裁決訴至法院,以該公司已將勞務工作分包給合肥某勞務公司為由,請求確認其與干某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干某某在工作中發生傷害事故,且受傷時的用人單位為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安徽分公司,上述事實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確認,對于雙方之間無勞動關系的意見不予采納。故判決由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干某某58579元相關工傷保險待遇。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安徽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當前建筑市場中存在大量的轉分包現象,而相關的建筑施工單位又多不與農民工簽訂書面合同。農民工在工作中出現工傷事故后,總包、分包及轉包單位往往互相推諉,導致如何認定工傷賠償主體成為一個難點問題。本案中,干某某在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安徽分公司承建的工地工作過程中受傷,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做出的工傷認定書也確認了干某某受傷時用人單位為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安徽分公司,故干某某向該分公司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具有充分依據。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安徽分公司主張干某某是與分包單位合肥某勞務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但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實,法院通過對分包協議的真實性及第三方公司與農民工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進行全面審查,依法認定不能免除建筑企業用工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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