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備送奶工具,從事送奶工作。長清送奶工張天翼除了送奶工作以外,還從事收取奶費、發放贈品等工作。2012年9月16日,在送奶途中,張天翼猝死。張天翼死后,其家人將佳云乳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確立張天翼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原告雙倍工資和生活困難補助。那么,到底乳業公司該不該賠償呢?法院判決認為,雙方系承攬合同關系,而非勞動合同關系。
厄運突然降臨送奶工送奶途中猝死
80后小伙張天翼老實本分,出身并不富裕的他自己踏出農村,到佳云乳業公司找了一份送奶工作。從2009年2月份開始,張天翼自備了送奶工具,開始給訂牛奶的客戶送奶。
2012年9月16日,正在家里看孩子的田英突然接到通知,丈夫張天翼在送奶途中突然人事不省,已經送到醫院搶救。當田英和家人急匆匆趕到醫院時,張天翼已離開了這個世界。
張天翼死后不久,妻子田英將佳云乳業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雙倍工資16000余元。同時,還應當支付給原告生活困難補助29500余元。
到底是勞動關系還是承攬關系?
開庭過程中,雙方的辯論異常激烈。原告認為,張天翼入職后,被告一直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并支付原告生活困難補助。
被告認為,被告與張天翼之間不存在人身隸屬性。張天翼自備送奶工具,自擔牛奶運送風險,對送奶任務的安排具有很強的自主權,被告只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前將牛奶送到指定地點,送完奶之后的時間自己支配,至于如何送奶并不知情。由于原被告雙方之間沒有人身隸屬性,因此不存在勞動關系。此外,被告沒給張天翼發過工資,被告與張天翼之間報酬的結算是發放送奶服務費,該費用以量(件)計酬,與張天翼送奶的種類數量有關,與勞務付出具有對價性。該報酬不含工齡補貼與一般勞動者領取工資存在性質上的不同。被告與張天翼之間是承攬合同關系,不存在勞動關系。被告將牛奶運送業務外包給張天翼完成,按照工作數量和質量支付報酬。張天翼自備運輸工具送牛奶,按照自己的意思獨立安排運輸,運輸費用及發生事故的責任由張天翼自己承擔。雙方形成的是按照勞動成果支付報酬的承攬合同關系。綜上所述,被告與張天翼之間系承攬合同關系,不存在勞動關系,不應支付雙倍工資及支付張天翼妻子遺屬困難救濟費。
法院判決雙方是承攬關系,原告訴訟請求被駁回
長清法院認為,本案系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張天翼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原告主張是勞動關系,被告佳云乳業公司主張是承攬關系。
主審法官馮建介紹,勞動關系與承攬關系的主要區別在于勞動關系具有人格的從屬性,而承攬關系則具有人身的獨立性。勞動關系的雙方存在依附關系,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提供的必要勞動條件提供勞動力,勞動的給付是一種從屬性的勞動。而承攬關系的雙方意志相對獨立,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專業知識獨立完成任務,勞務的給付是一種獨立性勞務。勞動關系注重勞動提供的過程,用工過程中的風險負擔由用人單位承擔; 承攬關系注重勞務提供的結果,承攬人自擔勞務過程的風險。勞動關系是用人單位以支付工資為條件購買勞動者的勞動力,勞動力出賣的過程就是勞動合同的履行;而承攬關系是定作人以支付報酬為對價購買承攬人的工作成果,對于過程則不甚關心。
本案中,張天翼自己提供勞動工具,自擔牛奶運送風險,對送奶任務的安排具有很強的自主權,被告佳云公司不對其進行考勤管理,張天翼的工作時間、運輸路線相對固定,這主要是受牛奶生產規律性、保鮮需要以及居民消費習慣等因素的影響,但并不能據此認定被告佳云公司對張天翼的勞動過程實行指揮監督。從勞務報酬的發放上看,張天翼的勞務報酬與送奶數量直接掛鉤,以量計酬,與勞務的付出具有對價性,且不包含具有人身依附性質。此外,張天翼的勞動存在替代的可能性很大,而且送奶任務完成后的時間是可以自由支配的。綜上,張天翼與被告形成的是按勞動成果支付報酬的承攬合同關系。最終,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文中雙方當事人系化名)(來源:山西商報,www.wnpump.cn整理)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laodongguanxi/5412.html
上一篇:員工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單位否認勞動關系
下一篇:員工宿舍內病亡,法院判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