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派遣勞動者
【裁決要旨】用人單位或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伙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勞務派遣合同無效,勞動者勞動關系的相對方仍是該實際用工單位。
【案情概要】常某于2003年10月至某工學院飲服部門工作,任驗收員。2008年1月1日,常某與某勞務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由該勞務公司將其派遣至原崗位工作,勞動合同期限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常某再次與某勞務公司簽訂勞動派遣合同,合同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某勞務公司于2008年1月1日起為常某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自2011年4月1日起繳納五項社會保險。根據常某申請,某工學院批準其于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3月1日期間休產假,產假期間,按正常工資標準發放工資。2012年3月1日產假期滿后,常某向工學院、勞務公司三次郵寄安排工作崗位申請書,均未得到回復,某勞務公司為常某繳納五項社會保險至2012年4月份。該勞務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29日,發起人為某招待所(投資占60%)、胡某和莊某。2008年7月14日,某勞務公司申請新增投資人某軟件公司(出資占40%),某招待所出資比例由此變為36%。某招待所投資人為某工學院(出資占90%)和鄭某,某工學院還持有某軟件公司5%的股份。由于某工學院和某勞務公司拒絕為常某安排工作,常某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其與某勞務公司簽訂的勞務派遣合同無效,某工學院為其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手續等。法院認為,某工學院與其他發起人投資設立某招待所和某軟件公司,某招待所和某軟件公司又與其他投資人設立某勞務公司,某工學院再將原雇用的常某改為由某勞務公司派遣至本單位,該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關于用人單位不得出資或合伙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規定,常某與某勞務公司簽訂的兩份派遣合同無效,常某勞動關系和勞動合同的相對人仍為某工學院,遂判決支持了常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用人單位為了逃避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和繳納社保等法定義務,往往喜歡雇用派遣工。尤其在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后,更是想盡各種辦法將原本的常用工在不改變工作崗位、工作內容的情況下轉變為派遣工。其中,用人單位自己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即是最常用的方法。對此,《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伙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我國勞動法律法規對勞務派遣作如此規范,目的就在于防范用人單位將本來完整的勞動關系人為分割開來,逃避勞動法責任,任意使用勞務派遣工。用人單位若是想再用這種方法來逃避自身法定責任,是不會得到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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