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用丈夫身份證到環境衛生管理所報名上班,用人單位在此過程中未通過任何途徑確認身份證與本人是否一致,亦未與被招聘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即安排工作。后因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發病昏倒經搶救無效死亡,其家屬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確認勞動關系,仲裁委以死者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不予受理。近日,云南省鎮雄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件,判決確認環境衛生管理所與死者間存在勞動關系。
2008年下半年,李鳳菊用其丈夫龔克雄的身份證到鎮雄縣城區環境衛生管理所報名上班,城區環境衛生管理所在該過程中未確認身份證與本人是否一致,亦未與被招聘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爾后李鳳菊被安排做過垃圾車裝運工作,2011年年初李鳳菊被安排負責打掃西環路泥嚕溝村至二等坡路段的路面清掃工作。2013年2月25日李鳳菊在打掃衛生過程中發病昏倒,爾后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李鳳菊死亡后,其親屬向鎮雄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勞動關系。仲裁委員會以李鳳菊死亡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不予受理。
法院審理認為,死者李鳳菊于2008年用其夫龔克雄的身份證到被告鎮雄縣城區環境衛生管理所招聘,被告未確認身份也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安排其做垃圾車裝運工作,爾后又安排其做路面清掃工作,其間工資也是由被告單位發放。其雖未與被告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其在被告單位工作多年且工作受被告安排,工資也由被告單位發放,完成的工作也是被告單位職能工作的組成部份,故其已與被告單位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系。被告鎮雄縣環境衛生管理所在招聘過程中未審查身份證與本人是否相符及在以后工作過程中發現不是招聘者本人,也未采取措施阻止,過錯在于被告鎮雄縣環境衛生管理所。
綜上,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之規定,判決確認死者李鳳菊與被告鎮雄縣城區環境衛生管理生前所存在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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