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互聯網時代,信息的發布和接收更加快捷和方便,人人都是“目擊者”,人人都是“爆料人”,依托視頻自拍的網絡直播更是當下盛行,由此也催生了一個新的職業——網絡主播。日前,一位網名為阿嬌的“網紅”女主播與經紀公司鬧翻,并將后者告上法院。2月7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全市首例網絡主播要求確認與經紀公司勞動關系一案二審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確認雙方無勞動關系。
“90后”女孩當上網絡主播 簽約獨家經紀公司
阿嬌為一名“90后”女孩,因偶然的機會涉足網絡直播這一行業,并在某網絡直播平臺的直播房間(網絡虛擬空間)做起主播,每天固定時段在屏幕前進行視頻表演、直播,吸引眾多在線觀眾圍觀、贈送禮物打賞,目前訂閱粉絲數近60萬,擁有很高的人氣。
入行之初,阿嬌于2016年1月與上海某網絡科技中心簽訂《主播經紀協議》,由該公司安排其在某網站上的指定直播房間主播。協議對阿嬌工作內容、雙方權利義務、權利歸屬、合作費用、收益分配、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并約定阿嬌從事的主播事業包括參與所有游戲或娛樂的線上、線下直播、錄制或表演之一切相關演藝事務,以及涉及其名譽、姓名、肖像、表演、著作權之一切相關演藝活動;約定該公司在全世界范圍內擔任阿嬌獨家經紀公司,獨家享有其全部主播事業的經紀權;協議期限36個月;同時還約定,公司每月向阿嬌支付保底收入5,000元。
爆紅后欲分道揚鑣 請求確認與公司勞動關系
經過經紀公司的包裝、宣傳,阿嬌在網絡上逐漸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三個月后,阿嬌退出公司在某網站上的指定直播房間,并以公司未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要求:1、確認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與經紀公司存在勞動關系;2、經紀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2,500元。仲裁委員會對其請求不予支持。阿嬌以相同訴請訴至法院,亦被一審法院駁回。
阿嬌不服判決,向上海市上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經紀協議是否等同勞動合同?
法院:雙方對權利義務約定不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
在庭審中,阿嬌認為雙方簽訂的《主播經紀協議》實際上是勞動合同,協議規定每月保底工資5,000元,收益分配三七分,這屬于雙方對于工資的約定,可以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另外,經紀公司未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自己有權要求其支付解除經濟補償金。
經紀公司則稱,雙方簽訂的合同為經紀合同而非勞動合同,勞動關系以人身依附性為基礎,阿嬌作為網絡主播,工作地點自由、不受公司管理,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另外,經紀公司認為阿嬌借助經紀公司炒作出名后,雙方合約未滿即單方面違約并退出公司為其指定的直播間,阿嬌此次訴請法院確認雙方勞動關系目的是通過否認雙方簽訂的經紀協議效力,以逃避向經紀公司支付違約金的責任。
上海一中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阿嬌與經紀公司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該份協議系雙方就開展演藝活動、提供經紀服務等民事活動的權利義務約定,并非勞動權利義務的約定,不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故對阿嬌要求確認與上海某網絡科技中心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上海某網絡科技中心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的訴請不予支持,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
專家點評
勞動法專家朱家榮認為:直播平臺和網絡主播之間是否形成勞動關系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如果直播平臺與網絡主播簽訂了勞動合同,主播為該平臺服務,平臺則向其支付一定勞動報酬,這種關系適用《勞動合同法》。
如果直播平臺與網絡主播簽署的是合作協議,且協議不具有勞動合同主要特征,或者口頭達成松散型的協議,雙方約定分成比例,則要看其實際履行協議的方式,即是否符合確立勞動關系的四項標準:當事人雙方主體資格合法;用人單位各項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包括工資報酬、勞動紀律、獎懲規則等;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也就是說勞動者為了獲取報酬,在用人單位的指揮和監督下從事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當前,“互聯網+”催生了很多新興產業、新興關系,諸如網約車、網絡直播等,裁審實踐和立法也需要與時俱進才能適應新生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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