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監(jiān)督和指揮下提供由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的職業(yè)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從屬性是判斷勞動關系是否存在的核心標準。勞動者自備勞動工具,不接受或較少接受用人單位的監(jiān)督管理,報酬根據(jù)任務完成量確定的,一般不應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4日,向某某開始為重慶市某某能源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能源公司)送貨,送貨車輛由向某某自行提供,車輛維修、保養(yǎng)、保險、違章罰款皆由向某某自行負責,油費由某某能源公司支付。
某某能源公司為向某某制作了工作牌,并讓向某某住在其倉庫內,但未對向某某進行考勤。
向某某的報酬根據(jù)其送貨數(shù)量多少確定,前兩個月支付了4800元,第三個月支付了5500元,之后均支付6000元。
2014年12月25日,向某某在送貨過程中受傷。后向某某申請仲裁,并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某能源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金等。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監(jiān)督和指揮下提供由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的職業(yè)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是從屬性,一般來說,勞動關系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認定:
1.勞動者是否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和監(jiān)督;
2.勞動工具、原材料是否由用人單位提供;
3.用人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具有穩(wěn)定性還是根據(jù)勞動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
4.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屬于用人單位生產組織體系的一部分;
5.工作場所、工作時間是否由用人單位決定或者受其控制;
6.勞動者提供的勞務是否具有長期性、穩(wěn)定性。
在本案中,向某某主要是根據(jù)某某能源公司的要求送貨,某某能源公司未對向某某進行監(jiān)督、管理,亦未為其打考勤。送貨所用工具亦是由向某某自行提供,送貨任務可由向某某自行完成,亦可交由他人代為完成。勞動報酬根據(jù)送貨數(shù)量的多少確定。
因此,雙方之間的隸屬性不強,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向某某無權要求某某能源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遂判決駁回了向某某的訴訟請求。
來源 |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laodongguanxi/7660.html
上一篇:微信能否證明存在勞動關系?
下一篇:自帶交通工具的配送員與電子商務公司之間是承攬關系還是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