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2009年河南民工張海超“開胸驗肺”,讓很多人認識了塵肺病。塵肺病有一個非常大的特點----發病的滯后性,也就是說塵肺病一般都有比較長時間的潛伏期。所以,一些接觸過粉塵作業的工人,發病時有可能早已經離開了以前的用人單位。但是,拿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是需要提供職業史等證明勞動關系的相關材料的,如果沒有,就只能走上打官司的路,申請勞動仲裁來確定勞動關系。
確認多年以前的一段期限內的勞動關系,作為法律人,第一反應就是思考是否適用時效制度或者是否超過了勞動仲裁時效。但,這也僅是一個法律適用問題,要么適用,要么不適用。
關于這個問題,我是堅決不認可確認勞動關系適用時效制度的。時效制度僅僅是為了促使“躺在權利的床上睡覺的人”及時行使權利,而確認勞動關系本身,不產生權利義務的處理,不是一方向另一方主張權利。然而,代理案件中,人民法院卻出現了截然相反的裁判結論。為了查清屬于個別現象還是普遍存在,我決定一次大搜索。
大數據給律師工作帶來了更便捷的學習和大量的參考資料,尤其法院官方公布的案例。
我選擇進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官網,在裁判文書網輸入“確認勞動關系”“勞動仲裁時效”,甚至“確認之訴”等關鍵詞進行搜索,查詢了25個省份、直轄市的44個案例。
其中24個省高級法院、市中級法院認為確認勞動關系屬確認之訴,不涉及實體權利義務的處理,不適用時效制度,其中12個省高級人民法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確認勞動關系不適用時效制度,沒有法律依據,另外8個案例,法院認為確認勞動關系應適用時效制度,但因確認勞動關系是為了索賠職業病待遇,可以從職業病發病開始起算勞動仲裁時效。關于搜索結果,看以下三張截圖:
第一張(確認勞動關系不適用時效制度的法院)
第二張(確認勞動關系適用時效制度的法院)
第三張(自患病確認權利被侵犯起算勞動仲裁時效的法院)
確認勞動關系屬于確認之訴,屬于最基本的法理,應該沒有太多異議。確認勞動關系是否適用勞動仲裁時效制度,本不應該有太多分歧,然而,查詢的案例結果卻是55%:45%。
雖然我們國家不是判例法國家,不是以現有案例作為裁判的標準,但絕不代表沒有標準、沒有原則,法律也絕不是“人嘴兩張皮,怎么說都有理”。
離開原用人單位多年以后,為求職業病診斷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系,你認為應否適用勞動仲裁時效制度?你是否想過,跟我們一起努力,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就此問題發布一則指導性案例,來規范一下此類問題呢?期待你給我留言。
文:張士謙/河北厚正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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