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9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開發布《廣州市勞動爭議審判白皮書(2018年)》(以下簡稱《白皮書》)暨勞動爭議十大典型案例,通過分析經濟發展新常態下勞動爭議案件的基本情況,聚焦廣州市勞動爭議案件處理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問題,并就構建新型和諧勞動關系提出了對策及建議,有助于進一步完善規范、便民、高效、協同的勞動爭議案件解決新機制,開創共建、共治、共享的多元化社會治理新格局。以下選取其中一個案例供大家參考。
廣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訴范某勞動爭議案
一在校大學生與用人單位成立勞動關系的認定
【基本案情】
范某2012年9月就讀廣東某大學。自2016年l月14日始,范某到廣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息公司)工作。雙方于2016年4月28日簽訂了《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約定范某在信息公司從事銷售工作,服務期3年,試用期2個月,從2016年5月1日起計,收入為3200元/月,試期滿后收入為4000元/月等。2016年6月28日范某畢業后,繼續在信息公司就職,服從信息公司的管理,提供勞動(包括出差),領取報酬。雙方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2016年7月31日范某離職。
仲裁裁決:一、確認范某與信息公司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存在勞動關系;二、信息公司一次性支付范某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的工資4000元、經濟補償金2000元、2016年7月28日至2016年7月31日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工資516.13元。裁決后,范某不服,向一審法院起訴。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雙方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存在勞動關系。信息公司向范某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的工資4000元、經濟補償金2000元、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工資8000元等。判后,信息公司不服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現行法律規定并沒有將在校大學生排除在勞動法適用主體之外,因此,勞動者的學生身份并不必然成為其作為勞動主體資格的限制。在校大學生為完成學習任務或因勤工儉學到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雙方不構成勞動關系。但如果在校大學生以就業為目的進入用人單位,雙方用工關系符合勞動關系實質特征,應認定為勞動關系,不應以大學生尚未畢業而否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本案中,范某以就業為目的入職信息公司,范某入職時己滿18周歲,雙方簽訂的《就業協議書》明確了崗位、服務期、試用期以及報酬等情況,范某接受信息公司的管理,從事信息公司安排的勞動,信息公司按月向范某支付工資并報銷差旅費,雙方用工關系符合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應認定成立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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