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18年12月3日,蘇州市人社局和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聯合發布了2018年蘇州市勞動人事爭議裁審銜接十大典型案例。
這十個案件類型涉及新用工形式勞動關系確認、勞動報酬給付、事業單位人員解聘、競業限制、勞動合同變更和解除、工作年限計算、工傷保險待遇等多個方面,在辦案程序、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社會影響、指導意義等多個方面均具有較高的典型性、指導性和代表性的。
這些案例中,有不少新型勞動關系糾紛。如:某互聯網公司在網站上發布外賣送餐員的招聘信息,齊某看到廣告后,應聘上崗,但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有一天,齊某在送餐途中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要求確認勞動關系。而該公司認為自身只從事信息技術服務,和齊某不存在直接勞動關系。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長蔡燕芳認為這個案件具有典型性,她說,“(現在許多企業)用工模式和傳統的用工模式的形式是不大一樣的,外賣行業當中到底要不要認勞動關系,這個案子是比較新的,當然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來判斷,你這個勞動者是怎么受控用人單位的,你看有指令的模式,還有他要進行培訓,工作服要統一,這些種種的點最終得出一個結論:雙方應該存在勞動關系,它具有勞動關系最典型的特征:管理和被管理。”
最終法院認定齊某和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蔡燕芳呼吁用工單位要規范用工管理行為。她說,“雙方要提醒的還是要規范的簽訂勞動合同,第二個要提醒用人單位一方,作為一個新興的業態,我們是要提倡和保護,但是你在發展的過程當中,千萬不要忘了,保護勞動者權益是一個最基本的作為企業的一個責任 ,給予勞動者充分的勞動保障。”
案例:
互聯網公司與外賣小哥符合勞動關系特征, 可認定為事實勞動關系
案例簡介
某互聯網公司在網站上發布百度外賣送餐員的招聘信息,齊某通過電話聯系后得到工作崗位,使用百度外賣軟件送餐,電動自行車、工作服、工作帽以及員工培訓均由該公司提供。后齊某在外賣派送途中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損害。齊某要求確認與該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而互聯網公司認為其承接蘇州地區的百度外賣業務后,只從事信息技術,外賣業務都轉包給了案外人某服務部,因此與齊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公司為此提供了其與某服務部的《服務協議》以及齊某與某服務部簽訂的《個人運輸配送協議書》。經鑒定,《個人運輸配送協議書》中齊某簽名并非其本人書寫。
法院經審理認為,齊某從事百度外賣送餐工作,而公司的業務范圍為蘇州地區百度外賣服務,故齊某的工作內容與公司的業務相吻合。齊某與公司均屬適格的勞動關系主體。公司主張與齊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但《個人運輸配送協議書》中齊某簽名并非其本人書寫,不予采信。且一般勞動者從事外賣服務系基于對外賣行業模式的初步認識,《服務協議》系公司與某服務部的內部協議,不足以對抗外部第三人。綜上,結合公司對外發布招聘信息、發放工具、提供員工培訓等情節,認定齊某與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評析
互聯網經濟模式在帶來便捷、高效、自由的創新服務體驗同時,也在法律關系認定上帶來了新的挑戰。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互聯網經濟涉勞動關系認定案件。本案中,公司認為自己只從事信息技術,外賣“純勞務”業務都轉包給了第三方,因此與齊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法院立足勞動關系具有的從屬性基本特征,綜合分析了該類互聯網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監督和管理行為,衡量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受控性”程度,確認了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在保證網絡經濟活力與保障勞動者權益之間取得了很好的平衡。
需要指出的是,法院在確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時,會基于結構的不平等合理分配雙方的舉證責任。用人單位若基于管理者的優勢地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則勞動者只需初步證明其在一定期限內向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受用人單位指派、管理和監督,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一定的人身隸屬關系,法院即可在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上作出對勞動者有利的認定。為保證互聯網經濟的健康發展,建議符合勞動關系條件的互聯網企業與勞動者依法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享受互聯網經濟模式帶來的紅利之時,主動承擔社會責任,給予勞動者充分的勞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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