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某與某保潔服務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
——工作任務包干責任制不影響勞動關系認定
基本案情
某保潔服務公司系經工商登記主營涵蓋建筑物清潔服務的企業法人,具體承接國貿藍海小區的衛生保潔業務。2013年1月1日及2015年7月1日,其先后與覃某某簽訂《保潔包干制協議》各一份,約定覃某某以獨立承包的方式,每天保質保量完成國貿藍海小區中指定區域的衛生保潔工作,每月保潔承包費1700元,如沒有達到所要求的保潔質量,可給予警告甚至扣除10%保潔承包費,覃某某所需保潔用品、用具由某保潔服務公司提供,等等。在該兩份協議履行過程中,保潔服務公司向覃某某每月支付現金1700元,2013年6月起通過轉帳支付,其中對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轉賬款項備注“工資”,轉帳金額每月1700元或1800元。2016年1月20日,覃某某發生交通事故,同日保潔服務公司出具《證明》,記載我公司員工覃某某,系公司保潔所轄國貿藍海小區的保潔員,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傷。2017年1月19日,覃某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與保潔服務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并請求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等。保潔服務公司認為雙方是承包關系,不用支付二倍工資。案經勞動仲裁及法院一、二審訴訟。
裁判結果
一、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國貿藍海小區保潔事項為某保潔服務公司業務組成部分,該公司指定覃某某在國貿藍海小區具體區域從事保潔工作,提供勞動工具,支付相應報酬,并在部分報酬轉賬記錄備注“工資”,出具《證明》確認覃某某為公司員工等等,雙方符合勞動關系特征,可以認定雙方自2013年1月1日起存在勞動關系。保潔服務公司以《保潔包干制協議》約定為由主張承包關系,依據不足,不予認定。在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保潔服務公司未與覃某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規定,應向覃某某支付二倍的工資19200元,據此作出判決。
典型意義
對于當事人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應當根據案件事實及相關規定進行審查認定!秳趧雍蜕鐣U喜筷P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本案中,保潔服務公司系依法登記設立主營保潔服務業務的企業法人;指定覃某某在國貿藍海小區具體區域從事保潔工作,提供勞動工具,支付工資報酬,對保潔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國貿藍海小區保潔事項為保潔服務公司業務組成部分,這些事實符合勞社部發[2005]12號文件第一條有關成立勞動關系的規定條件,也與保潔服務公司出具《證明》認可覃某某系其員工的事實相印證,故足以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侗嵃芍茀f議》雖有承包、包干等表述,實質上是以勞動關系為前提的一種責任形式和管理方式,并非獨立的承包法律關系。一、二審法院正確認定本案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判令保潔服務公司依法承擔二倍工資的懲罰性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實踐中仍有一些用人單位有意規避勞動法律義務,通過簽訂掛靠、承包合同替代勞動合同,有意混淆勞動關系,規避用人單位義務。本案判決對于強化用人單位法律責任意識,促進有效規范用工管理,具有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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