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致癱訴八年 工傷賠款終得賠
打工致殘,索賠遇波折
楊猶軍是貴州省松桃縣人,今年34歲。2000年8月30日,他在柳城縣一工地打工時不幸摔傷,導致腰椎骨折,高位截癱。經鑒定,楊猶軍已構成一級傷殘。
楊猶軍參與做工的工程,是小包工頭張某從廣西建工集團第一安裝公司(下簡稱一安公司)下屬的四分公司手中承包的。他認為自己在勞動中受傷,應該享受工傷待遇,但雙方沒有談攏。
2002年初,楊猶軍將一安公司告到南寧市興寧區法院,依據勞動法相關規定索賠各項損失140多萬元。
法院認為,楊猶軍是小包工頭張某雇來的工人,但張某并沒有合法的用工權。張某和一安公司之間只是經濟上的承包關系,楊猶軍既不歸一安公司管理,也不從一安公司領工資,因此他和一安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既然如此,楊猶軍就不能適用勞動法進行索賠。
一審法院駁回了楊猶軍的訴訟請求。他提出上訴,二審維持了原判。他又申請再審,依然是維持原判。法院在判決中指出,楊猶軍是在被雇傭的過程中受傷,應該向雇主申請人身損害賠償,而不是工傷事故賠償。
楊猶軍還是不服。但由于經濟極度困難,為了盡快拿到錢,他只好重新起訴,要求人身損害賠償,并得到了興寧區法院的支持。2004年6月,經過法院執行,一安公司將14.3萬余元的賠償款支付給了楊猶軍。
申訴八年,終獲工傷待遇
楊猶軍還在不停地申訴,他仍然希望能夠得到工傷賠償。因為按照相關標準計算,工傷賠償的數額要高得多。然而在工傷賠償案中,工傷認定是個很重要的證據。由于種種原因,楊猶軍的工傷認定一直未有結果。為此,他又和勞動部門打起了官司。
2007年,自治區高級法院對楊猶軍一案進行再審。當時工傷認定仍未有結果,但自治區高院依據勞動部門的相關文件精神認定:張某沒有施工資格,一安公司將工程包給他屬于無效承包;張某也沒有用工資格,無權招人做工,他招人應該視為一安公司在招人。因此,楊猶軍與一安公司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2007年9月,自治區高院改判楊猶軍享受工傷待遇,相關費用由包工頭張某承擔,張某確實無力承擔的,由一安公司承擔。可楊猶軍還是不服,又一次向高院申請再審。在他看來,張某只是一個小包工頭,能力有限,恐怕沒有能力支付高額的賠償費。關鍵問題是,法院既已認定他和一安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錢當然應該由一安公司支付。
其間,勞動部門在2007年10月底作出認定:楊猶軍屬于工傷。這也成為楊猶軍要求再審的一個理由。他在這次申訴中還提高了索賠數額,總額高達212萬余元。
基于種種原因,自治區高院于2008年11月再一次對該案進行了審理。最終,法院撤銷了之前的歷次判決,判定由一安公司給予楊猶軍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判決,一安公司需要向楊猶軍支付各項損失24萬余元。此外,今后每個月,楊猶軍還可以從一安公司領到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2600余元,并且支付標準每年都會隨著南寧市平均工資的變化而調整。楊猶軍退休后,還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人性化執行,拿到賠償款
今年2月終審判決以后,由于一安公司沒有主動履行,楊猶軍向興寧區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在終審判決的同時,自治區高院還裁定撤銷了之前的人身損害賠償判決書,對那次錯誤的認定進行了糾正。因此,一安公司也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楊猶軍返還之前拿到的14.3萬元賠償款。
此案經過長達8年的訴訟,一次又一次對簿公堂,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對立情緒明顯,執行難度很大。尤其是楊猶軍,之前歷盡艱難拿到的錢現在又要還回去,他起初怎么也想不通。為此,主辦該案的韋國強法官多次上門做他的思想工作,最終贏得了楊猶軍的配合。法官將這兩起執行案合并處理,經過詳細核對,除去已支付的14.3萬元,一安公司還應該向楊猶軍支付9萬余元。
考慮到楊猶軍行動不便,7月23日上午,韋國強法官一行親自上門,將最后一筆賠償款——一張3.7萬余元的支票送到了楊猶軍手中(之前已執行了6萬余元)。楊猶軍對法官的努力表示感謝,但他仍有一些怨言。坐在病床上的他向法官訴說,他希望能夠享受醫療保險,以解決后顧之憂。法官則耐心地勸導他,有要求應該通過合理合法的途徑反映,依法解決。
在這次執行中,考慮到楊猶軍是殘疾人,情況特殊,法院還破例為他減免了2200多元的執行費用。“拿到賠償款了還能減免費用,這在我們還是第一次。”韋國強說。一直監督此案執行的人大代表周國萍等人,對法院保護弱勢群體的舉動十分贊賞。
摘自南國早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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