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近日,壽光市勞動爭議仲裁院審結了一起工傷待遇案,裁決勞務派遣單位與實際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2006年1月起,老吳一直在壽光市某金融公司從事花木維護工作。2007年11月5日,金融公司通知老吳,自即日起老吳應與某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再由勞務公司派遣到金融公司從事原工作,工資也改由勞務公司發放。2009年3月,老吳在工作時受傷,后被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并評為7級傷殘。金融公司支付了老吳的醫療費后,就不再過問。老吳到勞務公司要求待遇時,勞務公司也一直推托。2009年5月,老吳提起勞動爭議申訴,要求解除勞動關系,支付工傷待遇。
金融公司辯稱,老吳雖是在養護花木工作時受傷,但老吳不是單位的正式員工,在2007年11月后老吳的身份已變為勞務派遣工,公司每年都給勞務公司員工管理費,老吳的工傷應由勞務公司負責。
勞務公司辯稱,為了規避《勞動合同法》對金融公司的影響,兩公司簽訂了協議,勞務公司只是代金融公司管理后勤職工,工資也是金融公司打到本公司賬上再由勞務公司代發。老吳的工傷應由金融公司負責,勞務公司無能力承擔老吳的工傷待遇。
仲裁院經審理認為,為了規范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國家制定了《勞動合同法》,各用人單位都要嚴格遵守,不能規避法律。兩公司簽訂的協議屬于《民法通則》認定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行為,應為無效協議。《勞動合同法》第92條規定:“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中,金融公司與勞務公司均未給老吳繳納工傷保險,并相互推卸責任,已經對老吳構成了損害,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多次調解無效后,仲裁院裁決兩公司支付老吳各項工傷待遇102450元。
中國工傷賠償法律網提醒用工單位選擇勞務派遣單位應當當心,不要與存在違法用工的單位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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