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我妻子明明是被雇用為平山縣交警四中隊做飯,可出事后,對方為逃避責任,竟不承認這一事實,還推脫說食堂是中間人的,他們不會給予工傷賠償。”3月3日,說起妻子的遭遇,平山縣村民蓋三元很氣憤,坐在床邊一口口地抽著悶煙,“要是當初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我也不至于現在有理也說不清!”
據記者了解,平山縣交警四中隊承認確實在食堂吃了一個多月石女士做的飯,但警方說,食堂是中間人韓宏霞開辦的,而不是四中隊。
她經人介紹到縣交警隊做飯
石隨芹,49歲,平山縣大吾鄉東大吾村人。2008年10月1日,由韓宏霞介紹到平山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四中隊的食堂做飯。
“去年9月下旬,我小舅子找到我妻子,說有一份給縣交警四中隊做飯的活兒,問她干不干。如果干,就找韓宏霞聯系。”蓋三元回憶說,因石隨芹曾給一工廠做過飯,有經驗,在征求了家人的意見后,她就答應了。平山縣交警四中隊的食堂就在本中隊租用的房屋場地內開辦,管理采取工資加原材料大包干的形式由韓宏霞負責。石隨芹到該食堂從事做飯、買菜工作,約定每月支付工資800元。
蓋三元說,交警四中隊就雇傭了石隨芹一個人,所以她吃住在食堂,平時一日三餐,都是按照平山縣交警四中隊的飯譜做,食堂不對外經營。“11月初,妻子回家給了我800元錢,說這是第一個月的工資,還打算長期給四中隊做飯。可誰想,幾天后她竟出事了。”
車禍身亡后,
沒人承認雇過她
2008年11月8日早晨6時許,石隨芹為食堂采購菜食返回途中遇車禍身亡,肇事車逃逸。
事后,平山縣交警四中隊全體干警和韓宏霞給石隨芹喪事隨禮共計580元。可當蓋三元要求四中隊進行工傷賠償時,平山縣交警四中隊否認雇傭石隨芹為其做飯,也不承認食堂是四中隊開辦。
蓋三元認為,平山縣交警四中隊是在推卸責任。2009年1月,蓋三元到平山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勞動仲裁,仲裁庭因蓋三元提供的證據不足,駁回了他的申請。蓋三元說,他不能讓妻子死不瞑目,他一定要給妻子討個說法。
糧油店老板:那就是四中隊吃飯的食堂
石隨芹出事后,蓋三元從妻子的口袋里找到了一張購物單據,抬頭寫的是四中隊,采購地點是縣交警四中隊附近的一家糧油店。該店老板證實說,出事前,石隨芹曾在店里買過價值274元的米、面、油。她當時給石隨芹開了這張單據。“知道她在里面給四中隊做飯,因是熟面孔,當時她說沒錢,也就賒給她了。”
她說,之前,也有人給四中隊做飯,只是人換得很頻繁。“外邊人不吃,只有四中隊的人在里面吃飯,因為那就是四中隊的食堂。”至于食堂是否承包,她表示不清楚。
蓋三元說,妻子在縣交警四中隊食堂做飯的事,村里的一些人也知道。村民蓋建設證實說,去年10月中旬,他在村里遇到了石隨芹。聽石隨芹說,她正在給縣交警四中隊做飯,每月工資七八百元。勞動仲裁時,他還為其出庭做了證。
蓋三元的妻弟石先生說,他是通過韓宏霞的介紹讓其姐石隨芹到縣交警四中隊食堂做飯的。
交警:那個食堂是中間人韓宏霞開辦的
蓋三元給記者提供了十余張妻子出事后,他拍攝的食堂現場照片,其中有食堂墻壁上掛著的鏡匾《伙房管理制度》,上面清晰地印有“民警”二字;在碗櫥上張貼有一張《交警四中隊周一至周日飯譜》,還有一日三餐的吃飯時間;碗櫥內整齊地擺放著幾個飯盒;食堂里間屋有石隨芹的睡床和被褥;還有幾張是食堂內的布置。
平山縣交警四中隊并不否認照片的真實性,也承認食堂內的灶具和設備系四中隊置備。
該中隊負責人表示,他承認四中隊干警在食堂吃了一個多月石隨芹做的飯菜,但否認四中隊雇用了石隨芹,“我們的用人制度很嚴格,即使找個臨時工,也要由大隊安排。”
他說,那個食堂是中間人韓宏霞開辦的。“我們每月給他三千、五千的,就到那去吃飯。”至于韓宏霞怎么跟石隨芹說的,他就不清楚了。
他說,石出事后,他們四中隊全體隊員都“上了禮”,這是因為出于同情。
記者打電話采訪他時,他就避而不答了,只說:“那個食堂是韓宏霞開辦的,我們從未雇過石女士。”
中間人:我跟你們沒什么好說的
在韓宏霞擁有的一家汽運公司內,蓋三元責問韓說,當初,是你介紹我妻子到縣交警四中隊食堂做飯的,是不是?面對再三責問,韓避而不答,直問:“你今天找我什么意思!”
得知是要弄清楚食堂的所有權以及確認與石的勞動關系時,韓厲聲說道:“當初,我好心好意幫你們介紹的工作。沒有簽訂任何協議,你憑什么說是給四中隊做飯的!再說,你憑什么說是四中隊每月給你妻子發800元工資!”
蓋三元說,800元工資的事是妻子告訴他的。
此時,韓既不承認食堂是他開辦的,也否認食堂是四中隊的,因此,食堂主人是誰,成了一個謎。
說完,他站起身往外走,嘴里嘟噥著:“我跟你們沒什么好說的。”出門后,開上車便不見了蹤影。
看門人:不允許進食堂收拾遺物
在平山縣公安交警四中隊,記者看到,交警四中隊的辦公樓與石隨芹做飯的食堂在同一個院內,只是這個院被一鐵柵門一分為二,院西區是交警辦公區,東區為一存車場,食堂位于存車場東南角。據存車場看門師傅介紹,停車場停放的這些車輛都是四中隊扣押的違章車輛,四中隊臨時占用了這塊地方。
據了解,這個存車場是韓宏霞開辦的。為防止有人偷車,存車場的鐵柵門長時間鎖著。
蓋三元指著院內東南角的一間房子說,那就是妻子做飯的食堂,“進出食堂只能通過這個鐵柵門,平時門鎖著,到了吃飯的點,只有四中隊的人到里面吃飯。”
蓋三元要求看門人打開鐵柵門,讓其進入食堂收拾妻子的遺物,看門人說,聯系不上韓老板。蓋三元多次撥打韓宏霞的電話,一直無人接聽,“你看,院里的那輛車就是剛才韓宏霞駕駛離去的車,他明明就在屋里,卻躲著不見。”
縣仲裁委:未簽訂合同導致維權難
據了解,今年1月,平山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了這起勞動糾紛案。最終,因蓋三元在庭上提供的證據不足,而未能確定石隨芹與平山縣交警四中隊存在勞動關系。
對此,一名曾參與此案調查的工作人員解釋說,雖然庭上有證人證明說石隨芹是為縣交警四中隊做飯,但證人均不是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所以對其證人證言不予采信。同時,因死者家屬不能提供確鑿證據證明食堂屬于縣交警四中隊,所以石隨芹提供的勞動不屬于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認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如果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那么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就可參照: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然而,死者家屬并不能提供以上任一憑證,所以仲裁庭駁回了死者家屬的申請。
他說,他很同情蓋家遭遇,也曾受理過不少此類案例,“如果石隨芹和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哪怕合同只有半張紙大,也就不會出現現在的結果。”
他建議說,蓋家還可繼續搜集證據,如買菜報賬賬目等,到時還可通過法律途徑為石維權。
律師:平山縣交警四中隊有義務協助取證
河北明杰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惠民認為,現有證據還不能夠證明石女士與交警四中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這并不等于說石女士與交警四中隊之間沒有任何關系,最起碼石女士所在的食堂專門為交警四中隊服務,石女士負責買菜做飯,這一點可以肯定。
現在應弄清關鍵問題,即究竟是誰給石女士開工資。因為一般來說誰支付工資,誰即是用工主體,也就是勞動者工傷待遇的承擔者。
從本案看,既然查明石女士是為交警四中隊做飯,交警四中隊就有義務也有責任說明他們吃飯和誰結賬?其與韓先生有無承包關系?石女士的工資如何發放?上述問題搞清,石女士的勞動關系自然也就明白了。
從目前情況來看,韓先生承包食堂的可能性較大。因此,如果四中隊有確鑿證據證明食堂是韓先生的,那么韓先生將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的投訴人之所以官司沒打贏,主要是當時考慮不周,準備不充分,與證據不足、告錯或遺漏當事人有直接關系。因此投訴人可采取補救措施,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向仲裁委說明情況,重新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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