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靜在一出口公司做翻譯,平時工作認真負責,很受老板賞識,在公司待遇也很高。一日她陪同老板接待一批外國客戶,晚上吃飯時,劉靜說家里有急事就先走了,老板也不會外語啊,就只好帶外國客戶去洗浴中心洗澡按摩,這按摩小姐剛一進門,雙方都傻啦,原來這按摩小姐是劉靜,外國客戶也大喊“miss 劉”,劉靜嚇的轉身就走,老板頓感臉上無光。
第二天,老板讓劉靜說明上洗浴中心做兼職的原因,劉靜只哭不說,老板一氣之下,將其辭退。這禍不單行,有天劉靜在洗浴中心上班時,因地面濕滑摔成重傷,在醫院躺了幾天,就花去幾萬元,洗浴中心以與劉靜未簽勞動合同且是小時工、還在試用期為由,不認定為工傷,不支付醫藥費。其實劉靜家有重病的老母,去做兼職只是想多賺些錢為老人治病,可現在原本的好工作丟了,自己還住了院。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她分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了,第一個申請要求出口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第二個申請要求洗浴中心支付醫藥費。
本期問題:
劉靜的仲裁申請能否得到實現,理由是什么?
專家點評 第一個申請,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劉靜的行為并不存在這樣的情況,且根據《勞動合同法》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故仲裁庭裁決出口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第二個申請,按《勞動合同法》第69、70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時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不得約定試用期。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工單位均需員工交納工傷保險,未交納的由用工單位賠償因工傷形成的醫藥費。故仲裁裁決由洗浴中心賠償劉靜的各項醫藥費。
律師提示:
一、自2008年5月1日起,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當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我們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
二、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大家一定不能因為不知道時效問題,而失去了爭取自己權益的機會。
三、員工可以做兼職工作,但是應在不影響本職工作的前提下,而且應當注意保護自己的權益,跟兼職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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