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人社發〔2011〕70號
各縣(市)、銅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參保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徐州市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辦法的通知》(徐政辦發〔2010〕253號,以下簡稱《辦法》),切實保障老工傷人員合法權益,現就做好徐州市的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納入統籌管理的對象
在徐州市及各縣(市)、銅山區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辦法》規定將其全部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按照規定為職工辦理參保手續,在參加工傷保險的同時按照《辦法》規定將全部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老工傷人員是指《工傷保險條例》實施之日(2004年1月1日)前已經受到事故傷害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并按照當時的政策已辦理工傷手續,或者符合當時辦理工傷情形而未辦理工傷手續,目前仍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的工傷人員和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按規定與用人單位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人員除外。
二、納入統籌管理的程序
(一)老工傷人員確認。
用人單位填寫《老工傷人員工傷確認申請表》、《老工傷人員供養親屬確認申請表》,提供受傷者身份證、原始受傷證明、受傷后的原始病歷及近期治療的病歷、兩人證人證言、工亡人員與供養親屬的關系證明及供養親屬的身份證明,報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受傷時的政策規定核實確認。
已經取得原勞動部門、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確認的老工傷人員,不再重新確認,只需將原確認證明報送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二)老工傷人員勞動能力鑒定。
未經鑒定、對原鑒定結論有異議或傷情發生變化的老工傷人員,由用人單位填寫《徐州市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提供老工傷人員身份證、經確認的《老工傷人員工傷確認申請表》或原勞動部門、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確認工傷的證明、受傷后的原始病歷及近期治療的病歷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已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過且對原結論無異議的,只需提交原鑒定結論。
受傷兩次或者兩次以上的老工傷人員應當合并鑒定傷殘等級,按照合并的等級辦理納入統籌管理手續。
市區用人單位直接到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各縣(市)、銅山區的用人單位報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集中統一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
(三)申請納入統籌管理。
用人單位填寫《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管理申請表》和《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花名冊》(同時提供打印蓋章版和電子版)報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認,由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辦法》規定核定一次性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用。經確認后1個月內,用人單位按核定費用向各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繳納費用,將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
三、納入統籌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政策性強、要求高、工作量大,各地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領導,認真貫徹有關文件精神,積極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出現重大事項要及時報告。
(二)各單位要切實保證老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實事求是地提供老工傷人員有關資料,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按照序時進度抓好工作落實,對違反政策、弄虛作假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各單位工會組織要加強對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處理違反相關政策的行為,確保又好又快完成我市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
徐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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