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辦函[2011]73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四川省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方案》已經省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四川省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監察部《關于做好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10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切實做好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按照《通知》和省政府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監察部簽訂的《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目標協議書》的要求,2011年4月底前將全省國有企業(含轄區內中央和省在四川各市(州)企業)有傷殘等級的老工傷人員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2011年底前將國有企業其他老工傷人員和集體企業、其他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徹底解決我省“老工傷”歷史遺留問題。
二、工作措施
(一)嚴格把握老工傷人員范圍,確保全部納入統籌管理。按照《通知》精神,結合近年來我省解決“老工傷”歷史遺留問題工作實際,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的范圍為國有、集體和其他企業全部工傷人員(含工傷職工、工傷退休人員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重點是國有、集體企業有傷殘等級工傷人員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已按規定通過一次性支付補償金等辦法終結工傷保險待遇關系的企業工傷人員,不再作為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二)按中央政策籌集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所需資金。
1.多渠道籌集資金。各地要按照《通知》規定,通過統籌基金調劑、企業躉繳部分費用、政府補助等多種渠道,區別尚未參保企業、已參保企業、已實施關閉破產企業等不同情況,籌集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所需資金。具體辦法由各市(州)政府根據基金收支、結余及老工傷人員待遇支出等情況確定。
2.落實政府補助。對通過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工傷保險基金調劑、企業躉繳部分費用后仍然難以滿足老工傷人員待遇資金需求的,統籌地區政府應安排一定補助資金,確保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后工傷保險基金平穩運行。
中央財政按照“獎補結合”的原則給予一次性補助。省財政對解決老工傷問題工作任務重、負擔有困難的地區給予適當支持。財政廳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研究擬定省級財政補助方案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中央財政和省財政補助資金根據各地企業老工傷人員情況、基金結余情況、老工傷問題解決情況和財力水平等因素合理分配。
(三)嚴格執行相關政策,確保老工傷人員待遇落實。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后,各地要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支付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四)認真做好各項基礎工作,確保工傷保險制度平穩運行。
1.扎實做好各項經辦工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特別是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做好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的各項前期準備和具體實施工作。要加強工傷保險信息系統建設,完善相關業務流程,及時收集、整理用人單位參保情況和納入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信息,做好用人單位參保登記、老工傷人員登記及待遇核定等工作。
2.加快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各地要按《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加快推進各類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并按規定將各類企業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避免出現新的老工傷人員。同時,加強工傷保險費征收管理,確保應收盡收,增強基金保障能力。
3.全面實現工傷保險市(州)級統籌。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工傷保險市(州)級統籌工作的通知》(川辦發〔2009〕47號)要求,切實做好工傷保險市(州)級統籌工作。已實行工傷保險市(州)級統籌的市(州),要規范完善統籌辦法;尚未實行工傷保險市(州)級統籌的市(州),要加大工作力度,確保2011年上半年出臺市(州)級統籌辦法并組織實施。
三、工作要求
(一)落實工作責任。將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舉措,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客觀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負起責任,抓好工作落實。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省國資委、監察廳要加強工作統籌和協調配合,加大對市(州)工作的指導、監督力度,確保各項政策得到落實。
各市(州)、縣(市、區)政府對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工作負主要責任,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督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國資、監察等有關部門認真覆行職責,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工作落實。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國資等部門對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要按照《通知》精神和本工作方案要求,做好本地區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各項具體實施工作。
各級監察部門對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工作負監督責任,對政策落實情況和相關職能部門履行職責情況實施行政監察。
(二)細化工作方案。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通知》精神和本工作方案要求,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目標,細化工作措施,確保本地區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工作組織到位、政策到位、資金到位、管理服務到位,確保不因解決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引發新的矛盾和群體性事件。
(三)加強督促檢查。各市(州)要建立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統計制度,按時上報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進展情況。省社保局要及時、準確掌握全省工作進展情況并按規定及時匯總上報。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省國資委、監察廳要組成聯合工作組,定期或不定期對市(州)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進行專項督查,重點檢查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政策落實情況、資金籌集落實情況和老工傷人員待遇按時足額支付情況。對工作中不符合政策要求的要予以糾正;對工作進展緩慢的要加強督導;對未按時完成工作任務的要予以通報批評;對有擠占、挪用、貪污等違紀違法行為的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laogongshang/2081.html
上一篇:大慶市“老工傷”納入工傷保險管理
下一篇:徐州市關于做好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