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辦發〔2011 〕39 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宜昌開發區管委會,有關企業:
《宜昌市城區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實施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為解決城區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的工傷統籌問題,切實保障其工傷保險權益,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資委等四部委《關于做好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 〕10 號)及省人社廳《關于做好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指導意見》(鄂人社發〔2011 〕20 號)規定,結合大連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2011年4 月底5 月初解決好城區國有企業有傷殘等級的老工傷人員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問題;年底前統籌解決好城區國有企業其他老工傷人員和集體企業、原國有集體改制企業老工傷人員等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問題。
二、組織領導
(一)成立領導小組和工作專班。成立城區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市城區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監督、指導、協調相關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市政府副秘書長擔任,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地稅局、市監察局等部門及各區政府分管領導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副局長黃遜志擔任。同時,由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市監察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抽調人員組成工作專班,具體做好城區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的指導、協調及
工作總結上報等工作。
(二)明確工作職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負責本統籌地區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制定實施方案及資金籌集方案,負責將符合條件的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落實相關待遇。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基金征稽處負責中央、省、市屬企業老工傷人員的登記、初審、資料認定及老工傷人員的資格核定、信息錄入、費用征收等工作。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險管理處負責核定老工傷人員資金籌措和基金管理、老工傷人員的待遇支付及日常管理服務等工作。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信息中心負責老工傷人員的系統支持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本統籌地區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資金保障工作。
市國資委負責本統籌地區市屬已實施關閉破產改制企業的老工傷人員的登記、初審、資料認定等基礎工作。
市地稅局負責本統籌地區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費用征收工作。
市監察局負責本統籌地區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全程監督。
各區政府負責轄區內因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引起社會不穩定因素的情況處理。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轄區內區屬企業、集體企業及無用人單位的老工傷人員的登記、初審、資料認定等基礎工作。
三、政策要求
(一)嚴格界定老工傷人員的范圍
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是指國有企業(包括中央企業、中央下放企業及已實施關閉破產的中央和中央下放企業)、集體企業、原國有和集體改制企業中,按當時政策、經有工傷認定權限的相關部門和單位認定為工傷,但尚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工傷人員和工亡職工供養家屬。
按當時政策、經有工傷認定權限的相關部門和單位認定的工傷,是指1993 年6 月以前按照當時的政策規定經企業、企業主管部門等認定的工傷,1993 年6 月以后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工傷。
對原已通過一次性支付補償金等辦法終止工傷待遇關系的各類企業老工傷人員,不再作為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但上述人員在終止工傷待遇關系后無新的接觸粉塵職業史,經診斷患有塵肺病的可作為特殊情況納入統籌管理。
(二)統一傷殘等級鑒定口徑
對已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有傷殘等級的不再重新鑒定。對已按當時政策經相關部門認定為工傷,但沒有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按照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和工傷認定的傷殘部位進行鑒定。對于年齡較大的老工傷人員,要將原有工傷殘情與老年性疾病進行區分,不進行關聯性鑒定,也不做綜合性評定級別,嚴格控制護理等級。
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老工傷人員,可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科)申請,填寫《宜昌市職工工傷或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表》,并提交工傷認定原始資料、原始病歷等資料,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
(三)落實老工傷人員待遇
按照國家四部委的規定,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后,新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項目和支付渠道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支付,
超出《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的,由原渠道解決。關閉破產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后,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納入前的標準支付。納入前標準低于下列標準的,按下列標準執行:
傷殘津貼計發標準以老工傷人員受傷前12 個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受傷前12 個月平均工資低于上年度統籌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的,以上年度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生活護理費計發標準以上年度統籌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工亡職工死亡前12 個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工亡職工死亡前12 個月平均工資低于上年度統籌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度統籌區職工平均工
資的60%為基數計算。
其他工傷保險待遇項目標準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
老工傷人員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后的各項待遇從納入后的次月開始執行。
四、資金籌措
(一)未參保企業
由未參保企業按照《企業工傷保險費躉繳標準》(詳見附件),一次性躉繳工傷待遇費用,其中:
舊傷復發醫療費躉繳:按是否職業病類別,分傷殘等級將門診和住院的標準之和予以清算,一次性躉繳10 年。
傷殘津貼躉繳:按1-4 級不同等級的標準予以清算,清算至法定退休年齡,最高不超過20 年。
生活護理費躉繳:按不同級別的標準予以清算,年限按傷殘津貼的清算時間折半計算。
供養親屬撫恤金躉繳:其配偶及父母一次性計算到70 周歲,最低不少于5 年,70 周歲以上的按5 年計算,其子女一次性計算到18 周歲。
住院伙食費躉繳:按每人每年住院30 天的標準,一次性清算10 年。
輔助器具費躉繳:按不同等級的標準予以清算,每5 年為一個更換周期,最高計算年限不超過20 年。
(二)已參保企業
對傷殘待遇已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老工傷職工,由參保企業按照未參保企業的躉繳標準,一次性躉繳舊傷復發醫療費和住院伙食費;對傷殘待遇還未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老工傷職工,由企業按照未參保企業的躉繳標準一次性躉繳相關費用。
(三)關改破企業
已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清算過傷殘待遇的改制企業,由企業按照未參保企業的躉繳標準,一次性躉繳舊傷復發醫療費和住院伙食費;未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清算工傷保險待遇的
改制企業,由企業按照未參保企業的躉繳標準一次性躉繳相關費用。
關閉破產企業(含無主體的改制企業),資金籌措由工傷保險結余基金和政府補貼解決,用于老工傷職工相關待遇(舊傷復發醫療費、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住院伙食補助、住院護理費、矽肺檢查鑒定費及輔助器具配置等)的支付。
五、申報資料及辦理程序
(一)老工傷人員資格核定資料
1、老工傷人員個人需準備的資料:
(1)經本人填寫的《登記審核表》;
(2 )原工傷性質認定、勞動能力等級鑒定情況、歷史待遇支付情況等相關資料(個人沒有的由原用人單位提供);
(3)近期1 寸免冠登記照4 張;
(4 )《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2 張;
(5)《戶口薄》原件及戶口主頁和本人頁復印件。
2、老工傷人員所在企業需準備的資料:填寫《宜昌市××企業老工傷人員基本情況表》及《宜昌市××企業工亡人員供養親屬基本情況表》(一式六份)。
3、市國資委需準備的資料:填寫《宜昌市關改破企業老工傷人員基本情況表》及《宜昌市關改破企業工亡人員供養親屬基本情況表》(一式三份)。
4、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需準備的資料:填寫《宜昌市××區老工傷人員基本情況匯總表》及《宜昌市××區工亡人員供養親屬基本情況匯總表》(一式三份)。
(二)辦理程序
1、老工傷人員本人將《登記審核表》及相關資料交給各歸口單位。即:有用人單位的老工傷人員交給用人單位,無用人單位的老工傷人員交給主管部門,關改破企業的老工傷人員交給市國資委。
2、企業或主管部門或國資委將老工傷人員填入《————老工傷人員基本情況表》及 《————工亡人員供養親屬基本情況表》(一式二份)、將表連同老工傷人員本人身份證復印件1 份、一寸近期彩照4 張等相關資料分別報人社部門審核。
區屬企業、集體企業報所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初審后再報市人社部門審核。中央、省、市屬企業直接報市人社部門審核。市國資委初審后報市人社部門審核。
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征稽處根據核定結果,為其辦理參保登記、繳費核定等相關手續,并為每個參加老工傷人員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社會保障號。
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醫保處根據我市工傷保險籌資辦法核定清算金額。
5、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征稽處根據我市已核定的清算金額通過地稅局聯網征收工傷保險基金。
6、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醫保處為老工傷人員支付相關待遇。
六、切實抓好督辦落實
(一)增強緊迫感,穩步推進各項工作。6 月底工作專班將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情況進行總結,迎接省里檢查;11 月底工作專班將其他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情況進行總結,迎接省里檢查;年底前工作專班對大連市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的工作進行總結,經領導小組審定后,分別上報省四廳委。
(二)加強部門配合,確保任務完成。領導小組及工作專班要加強工作調度,組織對各區進行督促檢查,及時了解工作進展及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研究解決。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監察局等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密切配合,確保工作任務落實。
(三)加強日常管理工作,增強基金保障能力。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要進一步加強工傷保險費征收、支付、管理工作,精心編制今年的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研究工傷待遇調整后基金收支平衡問題,停止金融危機時實行的減免緩等臨時措施,適度調整工傷保險費率,增強基金保障能力,確保各項工傷待遇按時足額支付。
(四)加強政策解釋宣傳工作,維護社會穩定。老工傷問題積累時間長,涉及到歷史上不同時期、不同地區工傷保險政策的差異,及現有政策的銜接與平衡。各部門要按照國家四部委的通知要求,統一政策解釋口徑,耐心接待上訪咨詢群眾,注意輿論引導,妥善化解各類矛盾,防止引發新矛盾和群體性事件。
(五)加強監督,嚴肅紀律。各部門各單位要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政策將不符合的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將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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