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遂寧市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市屬各企業:
《遂寧市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執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遂寧市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方案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川辦函〔2011〕73號,以下簡稱《方案》)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監察廳《關于做好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川人社發〔2011〕10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按照《通知》和《方案》的要求,2011年4月底前將全市國有企業中有傷殘等級的老工傷人員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2011年底前將國有企業其他老工傷人員和集體企業、其他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徹底解決我市“老工傷”歷史遺留問題。
二、工作措施
(一)嚴格把握老工傷人員范圍,確保全部納入統籌管理。按照《通知》精神,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的范圍為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其他企業全部工傷人員(含工傷職工、工傷退休人員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重點是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有傷殘等級工傷人員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已按規定通過一次性支付補償金等辦法終結工傷保險待遇關系的企業工傷人員,不再作為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二)按中央政策籌集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所需資金。
1.多渠道籌集資金。按照《通知》規定,通過統籌基金調劑、企業繳納部分費用、政府補助等多種渠道,籌集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所需資金。對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要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督促其參保,并同步將其老工傷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企業除按規定參保繳費外,再按一定標準一次性繳納部分費用。對已參保的企業,將其老工傷人員直接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所需資金通過工傷保險基金調劑解決。納入老工傷人員當期所需費用超過參保企業繳費額的,可以規定企業按一定標準一次性繳納部分費用。企業已實施關閉破產的,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所需資金,主要通過工傷保險基金調劑解決,同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用人單位繳費標準:
(1)一至四級工傷人員
①傷殘津貼,以清算時按月發給的傷殘津貼為基數,工傷人員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條件的,傷殘津貼清算到工傷人員法定退休年齡;工傷人員不符合領取養老金繳費年限條件的,傷殘津貼清算到平均預期壽命(平均預期壽命指全省人口平均預期壽命,平均預期壽命與移交時年齡之差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②生活護理費,以清償時按月發給的護理費為基數,清算到平均預期壽命。
③基本醫療保險費,先以清償時傷殘職工領取的傷殘津貼為基數,按照當地單位繳費比例清算至法定退休年齡;再以清算時當地退休人員人均醫療費上年實際支出水平為標準清繳10年基本醫療保險費。
④舊傷復發醫療費,按照工傷人員傷殘等級和移交統籌管理時統籌地區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清算,一級傷殘15%,二級傷殘13%,三級傷殘11%,四級傷殘9%,清算到平均預期壽命。
⑤輔助器具配置費,按照清算至平均預期壽命的清算期內輔助器具的更換次數及清算時國內普及型輔助器具價格進行清算。
⑥1—4級工傷職工的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意見》(川府發〔2003〕42號)、《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死亡后待遇處理意見的通知》(川勞社辦〔2005〕84號)及《遂寧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通知》(遂府發〔2004〕68號)規定,按照清算時我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個月進行清算。
(2)五至六級工傷人員
①傷殘津貼,以清算時按月發放的傷殘津貼為基數,清算到工傷人員法定退休年齡。
②舊傷復發醫療費,按照工傷人員傷殘等級和移交統籌管理時上一年度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進行清算,五級傷殘8%,六級傷殘7%,清算到平均預期壽命。
③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有關規定清算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④基本醫療保險費,先以清算時傷殘職工領取的傷殘津貼為基數,按照當地醫療保險繳費比例清算到法定退休年齡;再以清算時當地退休人員人均醫療費上年實際支出水平為標準清繳10年基本醫療保險費。
(3)七至十級及其他無傷殘鑒定等級的工傷人員
我市可根據基金結余情況和企業承受能力,清償繳納一定費用后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4)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
供養親屬為子女的,以清算時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為基數,清算到18周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除外);其他供養親屬,以清算時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為基數,清算到平均預期壽命,已超過平均預期壽命的按五年清算。
2.落實政府補助。對通過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工傷保險基金調劑、企業繳納部分費用后仍然難以滿足老工傷人員待遇資金需求的,政府安排一定補助資金,確保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后工傷保險基金平穩運行。
(三)嚴格執行相關政策,確保老工傷人員待遇落實。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后,各地要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兌現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四)認真做好各項基礎工作,確保工傷保險制度平穩運行。
1.扎實做好各項經辦工作。我市各級人社部門,特別是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做好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的各項前期準備和具體實施工作。要加強工傷保險信息系統建設,完善相關業務流程,及時收集、整理用人單位參保情況和納入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信息,做好用人單位參保登記、老工傷人員登記及待遇核定等工作。
2.加快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加快推進各類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并按規定將各類企業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避免出現新的老工傷人員。同時,加強工傷保險費征收管理,確保應收盡收,增強基金保障能力。
3.全面實現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按照《遂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遂寧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遂府辦函〔2009〕370號)要求,切實做好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落實工作責任。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負起責任,抓好工作落實。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監察局要加強工作統籌和協調配合,加大對此項工作的指導、監督力度,確保各項政策落到實處。
各縣(區)政府對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工作負主要責任,要加強組織領導,督促人社、財政、國資、監察等部門認真履行職責,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工作落實。
各級人社、財政、國資等部門對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要按照《通知》精神和本工作方案要求,做好本地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各項具體實施工作。
各級監察部門對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工作負監督責任,對政策落實情況和相關職能部門履行職責情況實施行政監察。
(二)細化工作方案。各區縣人民政府要按照《通知》精神和本工作方案要求,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目標,細化工作措施,確保本地區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工作組織到位、政策到位、資金到位、管理服務到位,確保不因解決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引發新的矛盾和群體性事件。
(三)加強督促檢查。各區縣要建立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統計制度,按時上報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進展情況。市社保局要及時、準確掌握全市工作進展情況并按規定及時匯總上報。
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監察局要組成聯合工作組,定期或不定期對縣(區)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進行專項督查,重點檢查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政策落實情況、資金籌集落實情況和老工傷人員待遇按時足額支付情況。對工作中不符合政策要求的要予以糾正;對工作進展緩慢的要加強督導;對未按時完成工作任務的要予以通報批評;對有擠占、挪用、貪污等違紀違法行為的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laogongshang/2232.html
上一篇:許昌市國有企業老工傷納入工傷保險
下一篇:西藏老工傷問題2011年年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