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壩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阿壩州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縣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門,臥龍管理局:
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州財政局、州國資委、州監察局共同制定的《阿壩州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實施意見》已經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阿壩州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州財政局 州國資委 州監察局
為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制度,切實保障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前因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形成的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的合法權益,減輕企業負擔,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川辦函〔2011〕73號)和《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省監察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四部委<關于做好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發〔2011〕10號)精神,現就做好我州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統籌范圍
(一)本實施意見所稱老工傷人員,是指在我州1999年7月1日啟動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前的工傷人員和符合條件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現仍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待遇的人員。
(二)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退休享受定期基本養老金期間,依照政策被初次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的人員。
(三)用人單位政策性破產或依法破產、企業改制時,工傷職工的相關待遇按政策規定未作處理或只作了部分處理的人員,依照政策被初次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的人員。
(四)行業統籌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的工傷人員和符合條件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
(五)原國有集體改制企業和集體企業老工傷人員。
對原已按照規定通過一次性支付補償金等辦法終結工傷待遇關系的各類企業工傷人員和《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后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工傷人員,不屬于“老工傷”人員,不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范圍。
二、核定辦法
(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政策規定已經認定為工傷并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的人員,不再重新進行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鑒定,由企業提供相關材料,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直接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二)未經原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人員,由企業審核,并在單位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將原始檔案等工傷相關材料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后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三)工亡人員供養親屬資格的確認,由工亡人員單位提供供養人員相關材料(工亡認定書,供養人戶口簿,身份證,單位發放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證明材料),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審核確認后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四)已破產或改制企業的老工傷人員,由個人提出申請,檔案管理部門提供個人原始檔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后,符合條件的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五)上述四款中的相關認定,州屬用人單位或原州屬已破產或改制的用人單位由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縣屬用人單位或原縣屬已破產或改制的用人單位由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
三、待遇支付
(一)工傷醫療費:老工傷人員因舊傷復發所發生醫療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支付。
(二)配置輔助器具費:老工傷人員因生活或者就業,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配置輔助器具的,所需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支付。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已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仍符合供養條件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支付。
(四)護理費:
1.已享受護理費和基本養老金的退休老工傷人員,其護理費仍由原渠道繼續支付;護理費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和原已工傷退休人員、傷退時未明確護理依賴程度,現傷情發生變化的,經勞動能力鑒定符合享受護理費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
2.對已改制或破產企業1—4級的老工傷人員或按政策已傷退的老工傷人員,經鑒定符合享受護理費的,直接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按規定支付護理費。
(五)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費:被鑒定為1—4級的退休老工傷人員死亡后,其死亡待遇、供養親屬撫恤金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省、州有關規定執行。
四、資金籌集
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資金由統籌基金調劑、企業躉繳部分費用、政府補助等渠道籌集。由用人單位按照老工傷人員的護理依賴等級進行清算,并繳存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清算辦法見附件)。已參保企業、新確認享受護理費的傷退休人員,其按規定清償的護理費由工傷保險統籌基金承擔清算總額的40%、企業承擔清算總額的60%。
工傷保險基金不足支付時,由各級人民政府墊付。
(一)已參保單位審核確認的1—4級老工傷人員,傷退前未享受護理費,因傷情發生變化,生活存在護理依賴的,需本人申請、單位申報,經鑒定確認符合領取護理費條件,根據工傷保險參保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以清算費用總額的60%繳納,按管轄權關系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二)州、縣已破產或改制的企業老工傷人員,按參保屬地原則,由州、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行政部門確認后,直接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三)對尚未參保的企業,要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督促其參保,由企業按照規定參保繳費,并按標準一次性為工傷人員躉繳相關費用后(計算標準及項目附后),并將其老工傷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五、狠抓工作落實,按期完成工作任務
(一)州、縣將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后,要嚴格按照國務院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加強對老工傷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按規定支付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確保不因解決老工傷歷史遺留問題引發新的矛盾和群體性突發事件。
(二)各縣要高度重視將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按照要求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在2011年4月底前將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同時,統籌解決好國有企業其他老工傷人員和集體企業、原國有集體改制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問題,確保2011年底前基本實現上述各類企業老工傷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三)各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要加強對工作進展情況的收集匯總,并于每月1日前由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上報州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匯總后,每月5日前上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六、高度重視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統籌管理的重要意義,切實抓好督促落實
“老工傷”人員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轉軌過程中形成的特殊群體,目前大多數“老工傷”人員主要集中在原計劃經濟時期的國有企業,特別是一些高風險行業中。將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事關工傷人員合法權益保障,事關分散用人單位事故風險,事關社會和諧穩定。妥善解決老工傷問題,對于切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努力維護我州社會穩定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縣要充分認識做好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解決好老工傷問題作為推進工傷保險事業健康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任務,切實抓緊抓好抓出成效。
七、加強領導,明確工作責任
各縣及相關部門要按照實施意見的要求,加強組織領導,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籌措資金,加強正面宣傳引導,各相關部門要統籌協調,明確責任,加強配合,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確保將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組織到位、政策到位、資金到位和管理服務到位,按期完成工作任務。為切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州里成立了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領導小組。
八、本實施意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施行前的相關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不再執行。今后國家或省出臺新的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辦法時,按新的辦法執行。
九、本實施意見由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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