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
為推進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切實保障企業老工傷人員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云南省企業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統籌試行辦法》(云政發〔2008〕204號)、《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云南省監察廳關于印發〈云南省解決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人社發〔2011〕5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昭通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目標任務
2011年上半年完成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和工亡職工親屬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年底前完成全市企業老工傷人員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
二、統籌范圍
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前,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被認定或鑒定為工傷的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包括1—4級工傷職工退休死亡后符合供養條件的親屬)。
已一次性領取工傷待遇終止工傷保險關系或者已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關閉破產國有(集體)企業、改制企業老工傷人員和供養親屬,將已一次性領取的工傷待遇全額退回當地財政后,按照本實施意見清算納入統籌。拒不全額退回已一次性領取工傷待遇的企業老工傷人員和供養親屬,視為自動放棄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的權利;其余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前,已一次性領取工傷待遇的老工傷人員和供養親屬,不再納入工傷保險統籌。
三、統籌原則
(一)尊重歷史。老工傷人員的工傷確認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以企業提供的原始資料為依據,不再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有可認定為工傷的依據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老工傷人員,視同5—10級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
(二)分步納入。國有企業(含關閉破產、改制國有企業)、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老工傷人員優先納入;集體企業(含關閉破產、改制集體企業)、其他企業老工傷人員逐步納入;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老工傷人員,企業參保時一并納入。
(三)權責統一。企業第一次繳納清償費用和財政承擔的費用劃到工傷保險基金專戶后,從繳費到賬次月起老工傷人員的工傷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支付;未繳納清償費用的企業,其老工傷人員相關工傷待遇由企業支付。
四、參保程序
。ㄒ唬├瞎藛T身份確認。
本實施意見實行后,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公告,組織申報企業老工傷人員,從發布公告之日起半年內申報工作結束,逾期未申報的老工傷人員或工亡職工親屬視為自動放棄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權利。
申報材料包括:工傷認定結論或事故登記表、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待遇發放憑證、執行工傷待遇調整政策情況。
符合統籌條件的企業老工傷人員,由企業統一登記造冊向所在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企業已關閉破產、改制的,由企業主管部門統一登記造冊申報?h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初審后,報市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確認(關閉破產、改制企業老工傷人員身份確認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人員進行集中審核確認)。市直企業直接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ǘ┥陥蠛硕,納入統籌。
1、具備清償能力的企業,由企業把老工傷人員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統一登記造冊,向所在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對清償費用審核后,企業按規定清償費用。企業老工傷人員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后,縣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在15日內報市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2、關閉破產國有(集體)企業、改制企業,由主管部門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企業改制主管部門確認其關閉破產國有(集體)企業、改制企業身份后,按屬地管理原則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h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對清償費用進行審核后,報市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牽頭組織市級有關部門聯合審核納入工傷保險統籌。
五、清償費用標準
。ㄒ唬┮褏⒓庸kU的企業老工傷人員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以企業老工傷人員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納入統籌前月人均實際領取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為基數清算5年;舊傷復發、職業病醫療費以納入統籌前統籌地區上年度參保工傷職工人均醫療費(含輔助器具配置費)為基數清算5年。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老工傷人員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按照以上5項待遇支付費用標準清算10年。
。ǘ┲黧w完全消失的關閉破產國有(集體)企業、改制企業老工傷人員和供養親屬,按以下標準清算納入統籌:
工傷醫療費(含輔助器具配置費)以統籌地區上年度參保單位工傷職工人均醫療費為基數清算10年;生活護理費依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清算10年;傷殘津貼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清算10年;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納入統籌前月人均實際領取水平為基數清算10年;納入工傷保險統籌時,已領取養老金的老工傷人員,只清算10年的工傷醫療費(含輔助器具配置費)和生活護理費。
統籌地區上年度工傷職工人均工傷醫療費標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布。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月平均水平是指供養親屬撫恤金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前12個月平均領取水平,不足12個月的按實領月數平均計算。
。ㄈ┢髽I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時,未按《云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云勞社辦〔2006〕183號)、(云勞社辦〔2007〕186號)、(云勞社發〔2008〕7號)、(云勞社發〔2009〕2號)和《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云人社發〔2009〕334 號)、(云人社發〔2010〕342 號)等文件調整老工傷人員待遇的,納入統籌時按照調整待遇后的標準進行清算。
六、費用來源
(一)關閉破產國有(集體)企業、改制企業老工傷人員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清償費用由中央、省補助資金和工傷保險基金共同承擔。市財政將中央、省財政補助資金一次性劃入市工傷保險基金專戶,不足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調劑解決,次月起其老工傷人員和供養親屬納入工傷保險統籌。
其他企業老工傷人員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所需清償費用,由企業、母公司或主管部門(不含行政主管部門)自籌。
。ǘ┚邆淅U費能力的企業,應當一次性繳納清償費用,從繳清費用的次月起其老工傷人員和供養親屬納入工傷保險統籌。一次性繳納清償費用有困難的企業,可與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分兩期繳納,企業第一次繳納清償費用不得少于50%。
。ㄈ2011年1月1日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企業繳清1—4級老工傷人員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清償費用后,5—10級老工傷人員清償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調劑解決,即5—10級老工傷人員直接納入工傷保險統籌,不繳納清償費用。
七、待遇支付范圍及標準
工傷保險基金不支付老工傷人員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亡職工親屬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以下范圍和標準支付工傷待遇:
。ㄒ唬┓瞎kU診療項目目錄、藥品目錄、住院服務標準的舊傷復發或職業病醫療費。
(二)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參保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
。ㄈ┌丛I取標準支付老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
。ㄋ模┓险咭幎ǖ妮o助器具配置費。
。ㄎ澹┕祻椭委熧M。
。┌匆幎ㄏ硎芄kU待遇調整政策。
企業老工傷人員領取工傷待遇時除按規定提交材料外,還應提交老工傷人員確認表、老工傷人員清償費用申報表、清償費用名冊、完費證及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相關確認文件。
八、部門職責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關閉破產國有(集體)企業、改制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相關材料收集、核對和申報工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對國有關閉破產(國有改制企業)身份的確認;企業改制主管部門負責集體關閉破產企業、改制企業身份確認;各級財政部門保障關閉破產企業國有(集體)企業、改制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清償費用和工作經費。
本實施意見由昭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從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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