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淄博市工傷保險統籌前關閉破產國有(集體)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淄人社發〔2011〕127號
各區縣、高新區、文昌湖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國資監管機構、監察局,市直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做好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根據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四部門《關于做好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10號)、山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四部門《山東省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方案》(魯人社發〔2011〕24號)文件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工傷保險統籌前,已關閉破產國有(集體)企業(以下簡稱“關閉破產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納入范圍和對象
2000年9月30日前關閉破產的原國有(集體)企業[含原國有(集體)改制企業]中的工傷人員和在職工亡時符合供養條件的親屬。
對上述人員中,已按照原政策規定通過一次性支付補償金等辦法終結工傷待遇關系的企業工傷人員,不再作為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二、納入項目
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后新發生的下列工傷保險待遇項目,按照國務院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舊傷復發醫療費用;
(二)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三)舊傷復發住院治療的住院伙食補助費;
(四)舊傷復發后經批準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配置輔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費;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至四級傷殘人員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在職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
(八)確認為舊傷復發、疾病與原工傷有直接因果關系、可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的勞動能力鑒定費。
已經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老工傷人員,繼續按原渠道領取基本養老金。以后的工傷醫療費等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
三、資金籌集
老工傷人員納入應繳納的風險備用金按照原市勞動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關于“老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納入工傷保險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淄勞社發〔2008〕44號)中有關標準執行。
(一)已清算終結的關閉破產企業,應繳納的風險備用金,從破產預留資金中一次性移交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破產預留資金不足的,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核準,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承擔20%,工傷保險基金承擔80%。
(二)尚未清算終結的關閉破產企業,資產變現后足以繳納風險備用金的,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國資部門核準,先由同級財政墊付20%,工傷保險基金墊付80%。資產變現后不足以繳納風險備用金的,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國資部門核準,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承擔20%,工傷保險基金承擔80%。
各級財政補貼(墊付)資金可在3年內分步到位。2011、2012、2013年分別按照40%、30%、30%的比例到位。
其他(非中央、省、市及區縣屬)破產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管理所需資金由主辦單位全額承擔。
四、納入程序
老工傷人員納入按照原市勞動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關于“老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納入工傷保險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淄勞社發〔2008〕44號)規定的程序執行。
2011年12月底前,將符合條件的老工傷人員和在職工亡時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原企業主管部門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負責提供破產裁定書、破產清算報告及安置方案,組織老工傷人員申報工作。
(二)各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負責組織轄區內無主管部門或破產清算組的關閉破產企業老工傷人員的申報工作。
(三)市、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別負責所屬關閉破產企業老工傷人員資格的確認,應繳納風險備用金和工傷保險基金應承擔資金的計算等工作。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將有關資料匯總后,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備案。
(四)財政部門負責應繳納的風險備用金和政府補助(墊付)資金的撥付工作。
(五)國資、監察等部門負責國有資產評估、監督檢查及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相關工作。
淄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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