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老工傷人員更好地得到工傷保險保障,近日,蘇州市人社局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完善蘇州市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老工傷人員須在2003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并分一至四級傷殘、五至十級傷殘兩個類別享受相關待遇。今后企業參加工傷保險,要一并解決參保前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問題,避免再出現新的老工傷人員。
《通知》明確,凡是2003年12月31日之前經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持有《工傷證》或《工傷認定決定書》,現仍與原用人單位保留工傷保險待遇關系,由用人單位為其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或已按月享受養老保險金待遇的工傷人員,均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由用人單位參照工傷管理的工傷人員,可以納入老工傷人員范圍。對原已按照規定通過一次性支付補償金等辦法終結工傷待遇關系的各類企業工傷人員,不再作為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
《通知》指出,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后,次月起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支付其新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以及符合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條件的供養親屬撫恤金。其中:一至四級傷殘的老工傷人員,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和新發生的工傷醫療待遇,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老工傷人員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一至四級傷殘的老工傷人員,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五至十級傷殘的老工傷人員,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新發生的工傷醫療待遇。老工傷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對已經按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老工傷人員,繼續按原渠道領取基本養老金,新發生的工傷醫療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
《通知》解釋,新發生工傷醫療待遇包括工傷舊傷復發治療費用,職業病的繼續治療費用,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的費用,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老工傷人員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此外,老工傷人員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通知》要求,相關部門排查可能遺漏的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發現一個納入一個。對于轉制、分立、撤并、破產企業,做好老工傷人員跟蹤服務,不留死角;對已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待遇落實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定期走訪復核。
來源:蘇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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