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工傷保險制度實施以來,企業老工傷人員有關待遇逐步得到保障,目前仍有部分老工傷人員尚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為全面推進我大連國有集體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上級有關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納入統籌管理范圍
此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我市國有集體企業老工傷人員(以下簡稱老工傷人員)包括:
(一)1994年4月30日前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經企業或主管部門確認為工傷,或經鑒定有傷殘等級尚未納入統籌管理的國有集體企業在職職工、有生存賬戶的退休人員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
(二)1994年5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且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含原勞動保障部門,下同)認定為工傷,并經鑒定有傷殘等級尚未納入統籌管理的國有集體企業在職職工、有生存賬戶的退休人員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
其他企業老工傷人員根據有關政策,以后逐步納入統籌管理。對按照有關規定采取一次性支付補償金等辦法,已經終結工傷待遇關系的各類企業工傷人員,不再作為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二、老工傷人員認定
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由國有集體企業(以下稱用人單位)或轉改制及破產企業主管部門對老工傷人員身份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由用人單位或轉改制及破產企業主管部門集中辦理。初審須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受傷后用人單位原始工傷確認手續或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主管部門事故報告批復;
(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傷殘部位確認)材料;
(三)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四)事故發生時首診就醫資料;
(五)衛生部門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
(六)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目前繼續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證明材料。
三、傷殘等級認定
(一)老工傷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經勞動能力等級鑒定的,原鑒定結論繼續有效。
(二)對原工傷鑒定結論為完全、大部分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老工傷人員,由用人單位或轉改制及破產企業主管部門組織申請勞動能力等級鑒定。其中,原鑒定結論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經鑒定未達到四級的,視同為四級。
四、資金籌集
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所需資金,采取工傷保險統籌基金調劑、企業躉繳費用、財政補助等方式籌集。
(一)籌資辦法
1.對于尚未參保且有繳費能力企業的老工傷人員,用人單位須一次性躉繳工傷保險費。
2.對于經認定沒有繳費能力的困難企業老工傷人員,企業須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還款協議。
3.對于轉改制及破產企業和已參保企業的老工傷人員,主要通過工傷保險基金調劑解決,同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二)籌資標準
1.醫療費和輔助器具配置費: 5級為5.1萬元;6級為4.5萬元;7級為3.9萬元;8級為3.3萬元;9級為2.7萬元;10級為2.1萬元。
2.供養親屬撫恤金:以納入統籌前領取撫恤金為基數,70歲以下計算10年,70歲以上計算5年,供養親屬為子女(不含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計算至18周歲;供養親屬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子女的,計算至40周歲。
五、待遇保障
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后,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其新發生的以下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保障:
(一)1—10級老工傷人員舊傷復發治療費、輔助器具配置費。
(二)經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三)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
(四)1994年4月30日前1—4級老工傷人員在納入統籌管理時為在職職工的,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傷殘津貼:以該職工納入統籌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計發。以后按照有關政策適時調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手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生活護理費:以納入統籌時上年度全市社會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計發。以后按照有關政策適時調整。
(五)1994年4月30日前1—4級老工傷人員在納入統籌時為退休職工的,享受以下待遇:
1.增發退休金:以該職工納入統籌時的退休金為基數,1級增發20%,2級增發15%,3級增發10%,4級增發5%,從工傷保險基金列支。退休金以后按照養老金調整辦法進行調整。
2.生活護理費:以納入統籌時上年度全市社會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計發。以后按照有關政策適時調整。
六、工作步驟
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工作,自2011年4月10日開始至2011年12月1日結束。共分以下3個階段。
(一)前期準備階段(4月10日至4月20日)。
1、轉發上級文件,制定工作方案。
2、向市政府領導匯報相關情況,明確工作方法步驟。
3、與相關部門溝通情況,明確責任分工,確定各階段任務和工作措施。
(二)全面實施階段(4月20日至12月1日)。
1、召開由相關部門、單位參加的推進工作會議,對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工作進行全面部署,各地區、各部門按職責分工開展工作。
2、4月30日前,有關部門及市屬國有集體企業對所屬企業(含轉改制及破產企業)的老工傷人員相關資料進行初審匯總,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各區市縣、先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本轄區內符合納入統籌管理條件的企業老工傷人員相關資料進行初審匯總,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復核。
3、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為符合條件的老工傷人員辦理登記錄入等相關手續,確認傷殘等級和部位,建立工傷保險檔案,按照本方案規定確定資金籌集計劃,會同市財政部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后,下達老工傷人員資金籌集計劃。
4、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資金籌集計劃征收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
5、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市人社局確認意見,核定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并予發放到位。
(三)總結上報階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社局)負責對全市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情況進行整理匯總,撰寫總結報告。
市人社局、國資委、財政局、監察局分別將總結報告上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國資委、財政廳、監察廳。
七、組織領導
為加強此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解決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成立大連市國有集體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
八、職責分工
市人社局負責具體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市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工作;審核確認全市老工傷人員;編制審核資金籌集計劃;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后有關企業工傷保險費征收工作;國有集體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后的待遇核定和保障工作;老工傷人員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工作;匯總、分析工作情況并編寫工作總結報告。
市財政局負責審核確認資金籌集計劃。
市國資委負責匯總出資企業老工傷人員相關資料,并報送市人社局。
市經信委負責匯總所屬國有集體企業(含轉改制及破產企業)老工傷人員相關資料,并報送市人社局。
市監察局負責監督檢查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工作的落實情況、資金籌集到位情況及待遇保障情況。
各區市縣、先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所屬國有集體企業老工傷人員有關資料的初審、上報工作。
九、工作要求
做好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是加快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一項重大而緊迫的政治任務。各地區、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切實做好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全力推進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確保在年底前實現全市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的目標,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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