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人社部等四部委《關于做好國有用人單位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10號)、省人社廳等四部門《關于印發安徽省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人社發[2011]16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所需費用堅持基金調劑、用人單位躉繳、政府補貼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老工傷人員,是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前已確認為工傷(或職業病)且工傷關系一直存續,目前仍由用人單位、托管中心或主管部門支付工傷待遇的在職工傷人員、退休退養工傷人員及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
不包括與原用人單位解除、終止了勞動關系或終止了工傷待遇關系的工傷人員以及已經一次性享受了工傷待遇、撫恤待遇的工傷人員、供養親屬。
第四條 躉繳的項目和標準
(一)傷殘津貼:老工傷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累計月數*本人納入統籌時按規定享受的金額。
(二)工傷護理費:老工傷人員距75周歲的累計月數*本人納入統籌時按規定享受的護理費金額。
(三)1-4級傷殘(或傷退)職工死亡喪葬費:納入統籌時的上年度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四)供養親屬撫恤金:子女按18周歲以下與實際年齡間累計月數*本人納入統籌時按規定享受的撫恤金金額。配偶、父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按75周歲以下與實際年齡間累計月數*本人納入統籌時按規定享受的撫恤金金額。
(五)工傷舊傷復發醫療費、輔助器具等費用的躉繳
工傷舊傷復發醫療費、輔助器具等費用的躉繳:患塵肺等職業病的,按每人7000元/年的標準提取到75周歲。非職業病工傷鑒定等級為1-4級或因工傷退的,按每人3000元/年的標準提取到75周歲;鑒定等級5-6級的,按每人2000元/年的標準提取到75周歲;鑒定等級7-10級的,按每人1000元/年的標準提取到75周歲;其他工傷按近二年實際報銷的醫療費、輔助器具等費用為基數,提取到75周歲。
第五條 用人單位躉繳的資金統一納入市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統一調度使用,專款專用。
第六條 關閉、破產、改制等用人單位的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時各類待遇所需躉繳費用參照上述標準執行,原單位預留的資金統一納入市社會保險財政專戶,資金不足部分按照中共銅陵市委、市政府《關于國有用人單位職工勞動關系調整有關問題的規定》(銅發[2000]18號),《關于銅發[2000]18號文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銅辦[2001]15號)規定執行。
納入財政兜底的關閉、破產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所需費用按照《關于印發〈安徽省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人社發[2011]16號)執行。屬于財政供給的行政事業單位老工傷人員一并納入統籌管理,參照已參保企業執行,支出統一納入工傷保險管理。
第七條 用人單位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時,有歷史欠費的必須補繳清歷史欠費;由用人單位支付而未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須支付完結。
第八條 未參保用人單位的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時,該用人單位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辦理參保手續,并按規定補繳工傷保險費。補繳時間:2004年1月1日前成立的用人單位,補齊自2004年1月1日至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的工傷保險費;2004年1月1日后成立的用人單位,補齊自單位成立之日至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的工傷保險費。同時按照第三條規定的項目和標準一次躉繳所需費用。
第九條 已參保用人單位中未參保人員發生工傷事故的,按照未參保用人單位補齊應繳工傷保險費用,同時按照第三條規定的項目和標準一次性躉繳所需費用。
第十條 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后,用人單位未按第四條規定的項目和標準一次性躉繳所需費用的,其老工傷人員舊傷復發醫療費、配置輔助器具費用的50%由工傷保險基金統籌解決,其余待遇仍由用人單位按原渠道解決。
用人單位按第三條規定的項目和標準一次性躉繳所需費用后,自次月起老工傷人員繼續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已一次性躉繳費用后的用人單位,如有未報的老工傷人員或新增待遇項目,仍按照第三條規定的項目和標準一次性躉繳所需費用。
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與用人單位簽訂老工傷人員躉繳協議,建立用人單位躉繳老工傷人員花名冊及躉繳費用明細表等臺賬,在數據庫中記錄用人單位費用躉繳信息,按規定做好老工傷人員待遇核定和支付工作。
第十三條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上一年度工傷基金結余的20%提取調劑金,用于補助老工傷躉繳費用的不足。
工傷保險基金調劑、企業躉繳部分費用后仍難以滿足老工傷人員待遇資金需求的,由市財政安排適當補助,確保老工傷納入統籌管理后工傷保險基金平穩運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銅陵市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實施意見》(銅人社[2010]489號)自動廢止,如國家、省出臺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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