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淮北市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費用躉繳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參保單位:
現將《淮北市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費用躉繳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淮北市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費用躉繳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人社部等四部委《關于做好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10號)、省人社廳等四部門《關于印發安徽省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人社發〔2011〕16號)和市政府《關于印發淮北市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淮政秘〔2011〕48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所需費用堅持以支定收,基金調劑、政府補貼、企業躉繳的原則
第三條 躉繳的項目和標準
(一)傷殘津貼:老工傷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累計月數*本人納入統籌時享受的金額。
(二)工傷護理費:老工傷人員距70周歲的累計月數*本人納入統籌時享受的護理費金額。
(三)1—4級傷殘職工死亡喪葬費:納入統籌時的上年度統籌地區社平工資*6個月。
(四)供養親屬撫恤金:子女按18周歲以下與實際年齡間距累計月數*本人納入統籌時享受的撫恤金金額。配偶、父母按70周歲以下與實際年齡間距累計月數*本人納入統籌時享受的撫恤金金額。
(五)工傷舊傷復發醫療費:被鑒定為1—4級的,按每人4000元/年的醫療費標準提取到70周歲;被鑒定為5—6級的,按每人2000元/年的標準提取到70周歲。因患職業病,被鑒定為1—4級的,按每人6000元/年的標準提取到70周歲;被鑒定為5—6級的,按每人3000元/年的標準提取到70周歲。
第四條 關閉、破產、改制等企業的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時各類待遇所需躉繳費用參照上述標準執行。其資金籌集渠道按照《淮北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國有企業發展與改革領導小組關于國有改制企業職工身份置換實施意見的通知》(淮政〔2003〕40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五條 未參保企業的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時,該企業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辦理參保手續,并按規定補繳工傷保險費。補繳時間:2004年1月1日前成立的企業,補齊自2004年1月1日至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的工傷保險費;2004年1月1日后成立的企業,補齊自單位成立之日至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的工傷保險費。同時按照第三條規定的項目和標準一次性躉繳所需費用。
第六條 未參保企業的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后,職工繼續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執行。
第七條 已參保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時,有歷史欠費的必須補繳清歷史欠費。
第八條 已參保企業中未參保職工且發生工傷事故的,應按照未參保企業補齊應繳工傷保險費用,同時按照第三條規定的項目和標準一次性躉繳所需費用。
第九條 對于老工傷人員年度舊傷復發醫療費用在300萬元以下(含300萬元)的參保企業,其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各項待遇直接納入統籌管理。
第十條 對于老工傷人員年度舊傷復發醫療費用在300萬元以上的參保企業,其除舊傷復發醫療費用外的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各項待遇直接納入統籌管理。舊傷復發醫療費用根據基金結余情況采取基金調劑、企業躉繳,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與企業簽訂年度躉繳協議的方式解決。
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上一年度工傷基金累積結余的20%提取調劑金。調劑標準:按照企業年度實際發生的舊傷復發醫療費用在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年度實際發生舊傷復發醫療費用總額中所占比例分別調劑。調劑金額不足300萬元的按300萬元調劑,超出部分從基金累計結余中支出。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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