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管試點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關于事業單位等組織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豫人社工傷〔2011〕8號),規范事業單位老工傷人員身份確認工作,保障事業單位老工傷人員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確認對象
2010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已超出《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申請時限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老工傷人員)。應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申請工傷認定而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申請的,不屬于確認對象。
二、確認原則
事業單位老工傷人員身份確認堅持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進行。工傷性質的認定按照事故發生時的政策執行,事故發生時事業單位工傷政策不明確的,參照企業工傷政策執行。
三、確認的性質
事業單位老工傷人員身份確認是對已經形成歷史事實的再確認,不是對工傷的重新認定。職工所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符合當時政策且用人單位與個人雙方無爭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事實予以確認;用人單位對職工所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已按工傷處理,但不符合當時政策規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不予確認,相關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屬于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確認對象或用人單位與受傷害職工(或近親屬)對事實有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不予確認。
四、確認程序
(一)提出申請。老工傷人員身份確認由職工或其近親屬向所在單位寫出書面申請。
(二)單位審核及上報。用人單位對職工或其近親屬提出的申請進行全面調查核實,并在本單位范圍內進行公示,無異議的,填寫事業單位老工傷確認人員情況匯總表(見附件1,同時提供電子版),統一報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省直事業單位直接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理確認手續,并同時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1.當時已經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認定的,提供與所在單位存在人事或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原始認定結論和檔案、醫療診斷證明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2.未經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認定的,提供與所在單位存在人事或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事故發生當時的醫療診斷證明、病歷復印件、用人單位出具的事故報告、證人證言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確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接到用人單位提供的材料以后,應及時審核并出具確認表(見附件2),作為老工傷人員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憑證。出具確認表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將用人單位提供的相關材料原件退回存檔,留存復印件備查。不予確認的,出具不予確認通知書。
辦理確認手續后,用人單位、職工或近親屬可持確認手續等資料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老工傷人員不再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老工傷人員身份確認后,按照《條例》和我省有關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2011年1月1日后再發生的醫療(康復)和輔助器具配置費用;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解決辦法另行規定。
事業單位老工傷人員身份確認關系到廣大事業單位老工傷人員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及時按規定組織本地區、本單位事業單位老工傷人員的申報及確認工作,切實保障事業單位老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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