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局關于老工(公)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通知
桂社保函〔2018〕83號
治區直屬駐邕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民政廳關于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桂人社發〔2017〕50號)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 民政廳關于做好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新舊政策銜接有關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規〔2018〕16號)精神,做好自治區直屬駐邕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事業單位老工(公)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老工(公)傷人員的范圍
(一)在自治區本級參加工傷保險的自治區直屬駐邕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2017年1月1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本單位現編制內人員(含在編工勤人員、退休人員),已經按照當時政策規定確定為工(公)傷的。
(二)在自治區本級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在2011年1月1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現在冊正式工作人員(含退休人員),已經按照當時政策規定確定為工(公)傷的。
二、工傷保險待遇
(一)老工(公)傷人員原已享受的傷殘保健金,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每年參照當年自治區殘疾軍人殘疾撫恤金標準發放;從2017年1月1日起,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財政廳關于調整我區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桂民發〔2016〕53號)規定的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發放。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今后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后,老工(公)傷人員經審批同意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后,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17號)規定新發生的費用(不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程序和辦法
(一)申報材料
1.提供能夠確定因工(公)傷及確診工(公)傷部位的相關原始證明材料。
(1)用人單位或者相關部門按照權限和規定確定的有關因工(公)受傷批復或者證明因工(公)受傷等原始材料。
(2)具有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初次診斷為職業病的證明以及病歷(原件)。
(3)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批的《中區直駐邕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公)傷事故報告表》原件。
(4)工(公)傷證(驗原件收復印件)。
(5)確診工傷部位的證明材料(首次治療時由醫療機構出具的出院小結或疾病證明書原件)。
(6)有傷殘等級或生活護理等級的需提供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材料原件。
(7)其他能夠確定職工為因工(公)受傷的原始材料。
(二)申報流程
1.由用人單位填寫《老工(公)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傷待遇審核表》(附件)加蓋單位公章,附工(公)傷及確診工(公)傷部位的原始材料。
2.用人單位將申報表格及相關材料送達我局二樓申報受理窗口。
(三)審核確認
我局對用人單位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確認,給出審核意見,批準納入管理的,將工(公)傷信息錄入業務系統。
(四)納入工傷保險統籌
1.用人單位按規定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的,從納入的次月起,由我局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老工(公)傷人員的工傷待遇。
2.已參加工傷保險但欠繳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需按規定補繳所欠的工傷保險費;因其他原因停保的用人單位需按規定補繳停保期間的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足額補繳工傷保險費用的次月起,由我局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老工(公)傷人員新發生的費用。
四、其它事項
(一)將老工(公)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是對廣大工(公)傷職工及親屬的關懷,各用人單位一定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指定專人負責。
(二)用人單位要對所上報老工(公)傷人員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工作失職造成工傷保險基金損失、弄虛作假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在自治區社保局參加工傷保險的中直和其他駐邕機關、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事業單位老工(公)傷人員按上述規定向我局申報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經辦管理處聯系電話:0771-5893919;
申報受理聯系電話:0771-5887794、0771-5893851。
地址:南寧市民族大道60號勞動保障大廈;郵政編碼:530022。
附件:老工(公)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審核表.doc
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局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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