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17年后獲傷殘補助
1990年3月21日,李豪在江蘇省泗洪縣某化工有限公司當一名鍋爐工,上班不多久,在清理鍋爐時,意外發生了,李豪只覺得右手腕一陣鉆心的酸痛,右手無力握住東西,到醫院檢查的結果是右手腕月骨粉碎性骨折,同年4月4日,李豪在醫院做了月骨摘除手術。出院后李豪已不能像以前一樣正常上班,便多次向公司要求落實其工傷待遇,但公司以種種理由進行推托,一直沒有得到落實,2004年11月李豪辦理了正式退休手續。
李豪在多次找公司領導要求妥善處理工傷補償“一次性傷殘補助費、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事宜”均未果的情況下,于2005年到泗洪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實施勞動仲裁。泗洪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泗洪縣某化工有限公司發給李豪一次性傷殘補助費5952元;駁回李豪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訴訟請求。
李豪不服該裁決,向泗洪法院提起訴訟。江蘇省泗洪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是被告單位職工,1990年3月在工作中因工致殘,1992年由泗洪縣勞動部門鑒定并發給其《工傷證》,2004年11月退休。2005年6月,經泗洪縣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七級傷殘。后原被告因傷殘補助費等三項費用發生爭議。
泗洪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被告工作期間受傷,應當享受工傷待遇。因其工傷后單位沒有為其申請傷殘等級評定,原告未能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待遇。2005年6月經勞動部門鑒定,李豪的傷殘等級為七級傷殘。因原告已經退休,不能確定其月平均工資,按照傷殘評定后的上一年江蘇省城鎮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計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根據有關文件規定:我省企業職工1996年10月1日以后發生的工傷,按《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有關待遇規定執行;1996年9月30日以前發生的工傷,職工因工致殘醫療終結后,經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符合傷殘等級的,根據其傷殘等級(1-10級)分別按上年城鎮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的24-5個月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費。按此規定,李豪應享受8個月的一次性傷殘補助費,標準應按傷殘評定后的上年城鎮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計算,即每月1517元。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后兩項費用,因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能支持。對被告當庭提出的原告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經查,原告于2005年6月工傷復發,經被告單位同意進行傷殘鑒定,基于該鑒定結論雙方產生新的爭議,原告的起訴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泗洪法院于12月22日依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判決泗洪縣某化工有限公司給付李豪一次性傷殘補助費121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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